总说明


一、《吉林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2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ZYA2-31-2018)《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ZYA4-31-2018),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上册园林绿化工程包括E.1园林绿化工程、E.2园林路桥工程、E.3园林景观工程及E.4园林措施项目;下册仿古建筑工程包括F.1砖作工程、F.2石作工程、F.3琉璃砖砌体工程、F.4混凝土工程、F.5木作工程、F.6屋面工程、F.7地面工程、F.8抹灰工程、F.9油漆彩画工程及F.10仿古措施项目。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园林绿化工程和仿古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国有投资编审可研估算、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价格清单)、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过程结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全过程造价管控各阶段工作的依据;是非国有投资建筑工程各阶段造价编审工作的参考;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及衡量其合理性的基础;是处理造价纠纷和进行造价鉴定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除定额说明允许调整之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费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人工费形式表示。

2.本定额人工费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社会保险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

八、本定额材料费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混凝土和砂浆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编制。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增加人工费140.8元/m3,增加双锥反转出料混凝土搅拌机(500L)0.052台班/m3。采用现场搅拌砂浆,增加人工费60.19元/m3,扣除定额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含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1台班/m3。采用湿拌预拌砂浆的,扣减人工费35.2元/m3,扣除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

5.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包括定额用量极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费系数)。

6.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板方材(指硬木、杉木或松木)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7.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8.除定额章节特别说明外,本定额中周转性材料按企业自行采购考虑,定额含量按周转性材料摊销量测算,采用租赁形式的,按发承包双方约定计价。

九、本定额机械费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除定额章节特殊说明外,本定额中的施工机具按企业自行采购考虑,如采用租赁形式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的租赁单价和租赁时间结算。

3.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4.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5.本定额特、大型机械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的,发生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场内水平运输:本定额包括材料(植物)自现场仓库、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300m以内的人工水平运输消耗量。

2.材料垂直运输:本定额室内项目包括层高3.6m以内人工垂直运输消耗量。

3.垂直运输基准面: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如在月台、高台、城台上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台高在2.5m以上的台上建筑,人工和机械费乘以系数1.08。

2)台高在6m以上的台上建筑,人工和机械费乘以系数1.14。

3)月台、高台、城台本身及其附属工程项目,其人工和机械费不调整。

十一、本定额项目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水平或垂直方向倾斜≤15°以及弧形、折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定额含量均按中等规模工程综合测算。

十二、本定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人工拆除缺项执行相应新建定额,保护性拆除按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0.4,材料费、机械费乘以系数0;非保护性拆除按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0.25,材料费、机械费乘以系数0。

十三、非正常条件(包括受生产、生活、交通、有害环境等条件影响)施工增加费,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十四、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五、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株”、“套”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十八、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九、本定额实行动态管理,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仿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及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面积,其中:

(1)有台明的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无台明有围护结构的以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的,按廊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围护结构外边线未及构架柱外边线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无台明无围护结构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

2.有楼层分界的二层及以上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如何,均按自然结构楼层的分层水平面积总和计算面积,其中:

(1)首层建筑面积按上述单层建筑的规定计算。

(2)二层及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按上述单层建筑无台明的规定计算。

3.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两个自然结构楼层间,局部有楼层或内回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碉楼、碉房、碉台式建筑内无楼层分界的,按一层计算面积。有楼层分界的,按分层累计计算面积,其中:

(1)单层或多层碉楼、碉房、碉台的首层有台明的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台明的按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多层碉楼、碉房、碉台的二层及以上楼层均按各层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二层及以上建筑构架柱外有围护装修或围栏的挑台建筑,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边线之间水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6.坡地建筑、邻水建筑及跨越水面建筑的首层构架柱外有围栏的挑台,按首层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边线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或多层建筑中无柱门罩、窗罩、雨棚、挑檐、无围护装修或围栏的挑台、台阶等。

2.无台明建筑或二层及以上建筑突出墙面或构架柱外边线以外部分,如墀头、垛等。

3.牌楼、影壁、实心或半实心的砖、石塔。

4.构筑物:如月台、圜丘、城台、院墙及随墙门、花架等。

5.碉楼、碉房、碉台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