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额中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二、高架车站的房屋建筑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2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24)。
三、定额中的提升高度(指单跨内原地面至梁底的纵向平均高度)按8m以内编制,超过8m时按以下方式调整(悬浇箱梁除外):
1.现浇混凝土项目提升高度超过8m的跨度,其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的混凝土(不含泵送混凝土)、模板、钢筋的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起重机械的规格及人工、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
2.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的台班消耗量,但起重机械规格不作调整。
四、定额河道水深按3m考虑。
五、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执行“G.4地下结构工程”相关定额。
六、定额未包括预制构件场外运输。
七、定额中土质是根据工程地质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和土壤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结合纯沉桩时间划分为一级土、二级土(见下表)。
土壤级别确定方法:
1.有砂夹层时,优先按砂层情况确定土级;
2.按土壤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并参考每米纯沉桩平均时间确定土级时,桩长在12m以内,相当于桩长三分之一的土层厚度应达到规定物理力学性能指标;12m以外,按5m厚度确定。
八、定额中土级按一级土考虑。如遇二级土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九、定额按打直桩编制。
十、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本册第8章有关项目计算。
十一、打板桩定额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十二、陆上、支架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
十三、送桩定额按送4m以内编制。
十四、成孔定额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若超过定额使用范围时,应另行计算。
十五、埋设钢护筒定额中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可以办理现场签证。
十六、灌注桩混凝土均考虑混凝土水下施工,在作业平台上导管倾注混凝土。定额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不得另行计算。
十七、定额中未包括:钻机场外运输、截除余桩、废泥浆处理及外运,其费用可另行计算。
十八、定额中不包括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九、成孔定额按黏土造浆考虑。
二十、人工挖桩孔采用现浇混凝土护壁时执行“G.4地下结构工程”相关项目计算,废泥浆运弃执行“G.1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相关项目计算。
二十一、定额包括浆砌块(料)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砌砖体等项目,共3节13个定额。
二十二、定额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砌筑工程。
二十三、砌筑定额中未包括垫层项目,发生时可执行有关定额。
二十四、定额包括桥涵工程各种钢筋、高强钢丝、钢绞线、预埋铁件的制作、安装等项目,共4节27个定额。
二十五、定额中钢筋按Φ10以内及Φ10以外两种分列,Φ10以内采用A3钢,Φ10以外采用16锰钢,钢板均按A3钢计列,预应力钢筋采用Ⅳ级钢筋、钢绞线和高强钢丝。因设计要求采用钢材与定额不符时,可以调整。
二十六、因束道长度不等,故定额中未列锚具数量,但已包括锚具安装的人工消耗量。
二十七、先张法预应力钢筋制作、安装定额,未包括张拉台座。
二十八、压浆管道定额中的铁皮管、波纹管已包括套管及三通管。
二十九、定额中钢绞线按Φ15.24、束长在40m以内考虑,如规格不同或束长超过40m时,应另行计算。
三十、定额中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执行本册第四章有关项目。
三十一、定额中按结构部位划分混凝土项目按预拌混凝土编制,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同或采用现场搅拌的,允许换算。
三十二、定额中模板以木模、工具式钢模为主(除防撞护栏采用定型钢模外)。
三十三、承台分有底模及无底模两种,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执行相关项目。
三十四、现浇梁、板等模板定额中均已包括铺筑底模内容,但未包括支架部分。如发生时可执行本册第8章有关项目。
三十五、定额中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执行本章第4节的有关项目。
三十六、定额不包括地模费用,需要时可执行本章第8节的有关定额计算。
三十七、构件安装定额中除小型构件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外,其余均未包括场内运输。小型构件指单件混凝土体积≤0.05m3的构件。
三十八、安装预制构件定额中均未包括脚手架,如需要用脚手架时,可执行“G.4地下结构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三十九、安装预制构件,应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执行相应定额。
四十、架桥机安装节段梁定额中未包括组装、拆卸架桥机(可执行本册第8章相应定额)、临时束和永久束的制作、安装费用。
四十一、梳型钢板、钢板、橡胶板及毛勒伸缩缝均按成品考虑,成品费用另计。
四十二、安装排水管定额中已包括集水斗安装工作内容,但集水斗的材料费需按实另计。
四十三、打桩工作平台应根据相应的打桩定额中柴油打桩机的锤重进行选择。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执行锤重≤2500kg的桩基础工作平台,Φ>1000,执行锤重≤4000kg的桩基础工作平台计算。
四十四、满堂式钢管支架、装配式钢支架消耗量包含100次摊销量和施工损耗,支架按租赁计价的允许调整。桥梁支架不包括地模及地基加固。
四十五、组装、拆卸船排定额中未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卸在内150m的二次运输费)。
四十六、组装拆卸架桥机定额中不包括架桥机改装及进出场费用。
四十七、定额围堰形式及断面尺寸取定见下表。
四十八、施工围堰的选型应根据河道深度、河床坡度、水流速度以及航运要求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的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
四十九、围堰定额中已包括了土方的场内运输,现场缺土时土方费用按实计算,定额所列土方数量为自然方数量。
五十、钢材及焊条品种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
五十一、定额中已包括了构件的场内外运输。
五十二、定额钢结构仅考虑涂刷防锈底漆,面漆可执行“B.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定额。
五十三、定额未包括金属构件的焊缝无损探伤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桩按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10m3”计算,不包括管桩空心部分的体积。
2.钢管桩按设计长度(设计桩顶到桩底标高)、管径、壁厚以“10t”计算。
二、接桩。
1.方桩按设计图纸以“个”计算,焊接桩的型钢用量可按设计图纸相应调整。
2.管桩、钢管桩接桩以“个”计算。
三、送桩。
1.钢筋混凝土桩按预制桩截面面积乘以送桩高度(送桩起点以下至设计桩顶面的距离)以“10m3”计算。
2.钢管桩送桩按相应打桩定额调整计算,不计钢管桩主材,人工、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9。工程量按送桩高度、管径、壁厚以“t”计算。
3.送桩起点规定。
(1)陆上打桩为原地面平均标高以上0.5m处。(2)支架上打桩为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以上0.5m处。
四、钢管桩内切割以“根”计算,精割盖帽以“只”计算。
五、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计算。定额中的孔深指护筒顶至桩底深度。成孔定额中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度定额。
六、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计算。
七、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m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计算。
八、灌注桩工作平台按本章临时工程有关项目计算。
九、钻孔灌注桩钢筋笼按设计图纸计算,执行本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十、钻孔灌注桩需使用预埋铁件时,执行本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十一、砌筑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十二、钢筋按设计图纸数量以“t”计算(损耗已包括在定额中)。
十三、T形梁连接钢板项目按设计图纸以“t”计算。
十四、锚具工程量按设计用量乘以下列系数计算:锥形锚、群锚为1.05;墩头锚、螺栓锚为1.00。
十五、管道压浆不扣除钢筋体积。
十六、钢筋接头按设计图纸数量以“个”计算,但需扣除规范要求的钢筋绑扎搭接最小长度的钢筋消耗量。
十七、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不包括空心板、梁的空心体积),不扣除钢筋、铁丝、铁件、预留压浆孔道和螺栓所占的体积。
十八、模板工程量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
十九、现浇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体积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亦不再计算;单孔面积在0.3m2以上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之内计算。
二十、无法拆除的箱梁内模板按该部分模板工程量增加锯材0.03m3/m2。
二十一、混凝土输送及泵管安拆使用。
1.混凝土输送按泵送混凝土相应定额的混凝土消耗量以“10m3”计算,若采用多级输送时,工程量应分级计算。
2.泵送安拆按实际需要的长度以“100m”计算。
3.泵管使用以“100m·d”计算。
二十二、混凝土工程量计算。
1.预制桩工程量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计算。
2.预制空心构件按设计图尺寸扣除空心体积,以实体积计算。空心板梁的堵头板体积不计入工程量内,其消耗量已在定额中考虑。
3.预制空心板梁,凡采用橡胶囊作内模的,考虑其压缩变形原因,可增加混凝土数量。当梁长在16m以内时,可按设计计算体积增加7%;若梁长大于16m时,则增加9%计算。如设计图已注明考虑橡胶囊变形时,不得再增加计算。
4.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封锚混凝土数量并入构件混凝土工程量计算。
二十三、模板工程量计算。
1.预制构件中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及T形梁、I形梁等构件均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包括侧模、底模)计算。
2.预制构件中非预应力构件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不包括地模。
3.空心板梁中空心部分,本定额均采用橡胶囊抽拔,其摊销量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再计算空心部分模板工程量。
4.灯柱、端柱等小型构件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二十四、安装预制构件按构件混凝土实体积计算,不包括空心部分。
二十五、打桩工作平台按搭拆面积计算。
二十六、桩基础受航运、交通、高压线等因素影响不能连续施工时,可增计组装、拆卸桩机的次数,设备运输费视现场具体情况另行计算。
二十七、桥梁支架。
1.桥梁支架(除防撞护栏悬挑支架按防撞护栏长度计算外)以m3空间体积计算,水上支架的高度从工作台顶面起算。
2.墩柱脚手架工程量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高度以m2计算。
3.现浇梁、板支架工程量按高度(结构至原地面的纵向平均高度)乘以纵向距离(两盖梁间的净距离)乘以宽度(桥宽+1.5m)计算。
4.现浇盖梁支架工程量按高度(盖梁底至承台顶面的高度)乘以长度(盖梁长+0.9m)乘以宽度(盖梁宽+0.9m)计算,并扣除立柱所占体积。
5.满堂式钢管支架和装配式钢支架分别按每m3空间体积50kg和125kg(包括扣件等)计算。支架的使用天数按施工合同计算。
6.支架堆载预压按支架承载的梁体设计质量乘以系数1.1计算。
二十八、挂篮及扇形支架。
1.定额中的挂篮形式为自锚式无压重轻型钢挂篮,钢挂篮质量按设计要求确定。推移工程量按挂篮质量乘以推移距离以“t·m”计算。
2.0#块扇形支架安拆工程量按顶面梁宽计算。边跨采用挂篮施工时,其合龙段扇形支架的安拆工程量按梁宽的50%计算。
3.挂篮、扇形支架的制作工程量按安拆定额括号中所列的摊销量计算。
4.挂篮、扇形支架发生场外运输可另行计算。
二十九、地模定额中,砖地模厚度为75mm,混凝土地模由50mm黄砂垫层和100mm素混凝土构成。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地模计算规定。
1.板式梁按4m2/m3混凝土地模计算,其他梁按6m2/m3混凝土地模计算。
2.桩按3.5m2/m3砖地模计算。
3.其他构件按4m2/m3砖地模计算。
4.利用原有场地时不计地模费,需加固和修复时可另行计算。
三十、围堰。
1.筑拆:土围堰和草包围堰按围堰施工断面面积乘以围堰中心线长度以“10m3”计算。其他围堰按围堰中心线长度以“10m”计算。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最高潮水位加0.5m计算。
2.使用:按中心线长度乘以使用天数以“天”计算。土围堰、草包围堰及圆木桩围堰不计使用工程量。
3.养护:按中心线长度乘以潮汛次数以“m·次”计算。不受潮汛影响时,不计养护工程量。
4.围堰的使用天数、潮汛次数的规定。新建桥台:围堰使用天数为24d,潮汛次数2次;翻建、改建桥台:围堰使用天数为31d,潮汛次数2次。
三十一、钢构件工程量按设计图纸的主材(钢板、型钢、方钢、圆钢等)的质量,以“t”计算,不扣除孔眼、缺角、切肢、切边的质量,但焊条、铆钉、螺栓等质量也不另增加。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三十二、钢立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牛腿等并入钢立柱工程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