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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
一、《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2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配套的,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TY02-31—2021),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包括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C.2热力设备安装工程、C.3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C.4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5建筑智能化工程、C.6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C.7通风空调工程、C.8工业管道工程、C.9消防工程、C.10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C.11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C.1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安装工程。 四、本定额是国有投资编审可研估算、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已标价清单)、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过程结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全过程造价管控各阶段工作的依据;是非国有投资建筑工程各阶段造价编审工作的参考;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及衡量其合理性的基础;是处理造价纠纷和进行造价鉴定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 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除定额说明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费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人工费形式表示。 2.本定额人工费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社会保险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 八、本定额材料费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等。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 (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材料水平运距是按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以内考虑。 5.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包括定额用量极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费系数)。 6.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板方材(指硬木、杉木或松木)取定。 7.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8.除定额章节特别说明外,本定额中周转性材料按企业自行采购考虑,定额含量按周转性材料摊销量测算,采用租赁形式的,按发承包双方约定计价。 九、本定额机械费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除定额章节特殊说明外,本定额中的施工机具按企业自行采购来考虑,如采用租赁形式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的租赁单价和租赁时间结算。 3.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4.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5.本定额特、大型机械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的,发生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安装工程定额派生费。 1.脚手架搭拆费,按相应安装工程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不包括“C.2热力设备安装工程”中炉墙保温与砌筑工程(执行对应册脚手架定额)以及“C.4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气设备调试、装饰灯具安装、10kV以内的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直埋敷设电缆工程、室外埋地管道工程。 2.系统调整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包括:“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独立的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站、水压机蓄势站、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C.7通风空调工程”中通风空调工程、“C.10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采暖工程及空调水系统工程。 3.操作高度增加费:本定额室内以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当安装高度超过6m时,按全部超高定额人工费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见表1)。“C.4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电缆敷设工程、电压等级小于或等于10kV的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路灯、投光灯、氙气灯、烟囱或水塔指示灯、装饰灯具,已经考虑了超高安装因素,不执行此规定。
4.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本定额按建筑物6层或建筑物檐高20m以内编制,在超过以上范围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按全部定额人工费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见表2)。
5.非正常条件(包括受生产、生活、交通、有害环境等条件影响)施工增加费,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无约定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十一、本定额超高增加费定额,是按同一檐高的一个整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各自的檐高执行相应定额。 十二、本定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人工拆除缺项执行相应新建定额,保护性拆除按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0.4,材料费、机械费乘以系数0;非保护性拆除按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0.25,材料费、机械费乘以系数0。 十三、本定额允许调整的定额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四、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定额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定额名称后的“( )”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 “百”(如 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 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 “株”“套”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五、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六、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十七、定额说明中未注明 (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八、本定额实行动态管理,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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