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D.10.2 围堰工程
|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人工筑、拆的围堰项目。二、本章围堰含量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 三、本章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的打、拔均执行本册第一章“打拔工具桩”相应定额。 四、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围筑,应根据麻袋、尼龙袋的规格调整材料的用量,但人工、机械应按含量规定执行。 五、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扣除含量中驳船费用执行相应定额。 六、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为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 6.竹笼围堰竹笼间黏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为5m以内。 七、筑岛填心项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八、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确定,但不得小于1m。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围堰工程分别按体积和长度计算。 二、以体积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三、以长度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四、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