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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3 临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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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洞内通风机,洞内通风筒安装、拆除年摊销,洞内风、水管道安、拆除年摊销,洞内电路架设、拆除年摊销,洞内外轻便轨道铺设、拆除年摊销等定额。二、本章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隧道洞内通风、供水、供风、照明、动力管线以及轻便轨道线路的临时性工程。 三、本章按年摊销量编制,施工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的按“每增加一季”增加,超过时间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计算。 四、本章临时风水钢管、照明线路、轻便轨道均按单线编制,如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按双排布设的,工程量应按双排计算。 五、洞长在200m以内的短隧道,一般不考虑洞内通风。如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必须通风时,执行本章含量。 六、洞内反坡排水含量仅适用于反坡开挖排水情况,按隧道全长综合编制。含量中涌水量按10m3/h以内编制实际涌水量不同时,水泵台班含量按下表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临时工程的洞长按主洞加支洞的长度之和计算(均以洞口断面为起止点,不含明槽)。 二、洞内通风工程量按洞长长度计算。 三、粘胶布通风筒及铁风筒工程量按每一洞口施工长度减20m以长度计算。 四、风、水钢管工程量按洞长长度加100m计算。 五、照明线路工程量按洞长长度计算。 六、动力线路工程量按洞长长度加50m计算。 七、轻便轨道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所布置的起、止点为准以长度计算,设置道岔的,每处道岔按相应轨道折合30m并入轻便轨道工程量计算。 八、洞内反坡排水按照排水量体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