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2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TY01-31-2021),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包括A.1土石方工程、A.2地基处理工程、A.3桩基础工程、A.4砌筑工程、A.5混凝土工程、A.6金属结构工程、A.7木结构工程、A.8屋面及防水工程、A.9保温、隔热工程、A.10建筑拆除工程、A.11抗震加固工程、A.12建筑措施项目,共十二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及构筑物工程。
四、本定额是国有投资编审可研估算、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价格清单)、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过程结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全过程造价管控各阶段工作的依据;是非国有投资建筑工程各阶段造价编审工作的参考;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及衡量其合理性的基础;是处理造价纠纷和进行造价鉴定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除定额说明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费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人工费形式表示。
2.本定额人工费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社会保险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
八、本定额材料费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混凝土和砂浆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编制。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增加人工费140.8元/m3,增加双锥反转出料混凝土搅拌机(500L)0.052台班/m3。采用现场搅拌砂浆,增加人工费60.19元/m3,扣除定额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含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1台班/m3。采用湿拌预拌砂浆的,扣减人工费35.2元/m3,扣除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
5.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包括定额用量极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费系数)。
6.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板方材(指硬木、杉木或松木)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7.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8.除定额章节特别说明外,本定额中周转性材料按企业自行采购考虑,定额含量按周转性材料摊销量测算,采用租赁形式的,按发承包双方约定计价。
9.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条件之一的,根据审批的方案执行承重满堂支架定额。
九、本定额机械费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除定额章节特殊说明外,本定额中的施工机具按企业自行采购采考虑,如采用租赁形式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的租赁单价和租赁时间结算。
3.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4.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5.本定额特、大型机械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关于水平、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
1.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以内考虑的。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3.本定额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等建筑面积不足标准层建筑面积一半的,不计算檐高和层数。
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以内、地下室及多层建筑物平均层高3.6m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地下室及多层建筑物层高3.6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应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
十一、本定额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是按同一檐高的一个整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纵向分区,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执行相应定额。
十二、本定额项目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水平或垂直方向倾斜小于20%以及弧形、折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定额含量均按中等规模工程综合测算。
十三、本定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人工拆除缺项执行相应新建定额,保护性拆除按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0.4,材料费、机械费乘以系数0;非保护性拆除按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0.25,材料费、机械费乘以系数0。
十四、非正常条件(包括受生产、生活、交通、有害环境等条件影响)施工增加费,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十五、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 ”+“分项工程顺序码”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子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株”“套”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七、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八、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十九、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本定额实行动态管理,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