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切削设备、锻压设备、铸造设备、起重机、起重机轨道、输送设备、风机、泵、压缩机、工业炉设备、煤气发生设备、制冷设备其他机械安装及设备灌浆。

二、本册定额编制主要依据的规范标准有:

(一)《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2010;

(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1-2009;

(三)《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2-2009;

(四)《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2010;

(五)《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2010;

(六)《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7-2010;

(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

(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21;

(十)《2024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十一)《2024海南省建设工程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十二)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以及相关标准图集和技术手册等;

(十三)《2017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三、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主要安装内容

整体安装: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检验、配合基础验收、设置垫铁、安放地脚螺栓,吊装设备就位、安装、连接,设备调平找平,焊接垫铁,配合基础灌浆,设备精平、对中、找正,与机械本体联接的附属设备、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及支架防护罩等附件部件的安装,机组油、水系统管线清洗,配套电机安装、临时移动水源与电源,配合检查验收等。

分体安装: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检验、配合基础验收、设置垫铁、安放地脚螺栓,吊装设备就位、组对安装,部件间隙的测量、检查、调整,设备调平、找正、焊接垫铁,配合基础灌浆,设备精平、对中、找正,与机械本体联接的附属设备、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及支架、防护罩等附件安装,机组油、水系统管线清洗,配套电机安装、临时移动水源与电源,配合检查验收等。

(二)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空负荷试运转(单体调试)。

(三)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成品管道等安装。

(四)各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等工作。

(五)配合检查验收。

五、本册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一)本册设备安装现场拆装检查。工程实际发生时,按照相应定额的人工用量22%计算。

(二)设备基础的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在需要保护的楼地面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三)设备场外运输。

(四)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造成不能一次就位所引起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五)地脚螺栓孔和检查灌浆。

(六)设备及其他配套附件、零部件、基础、基础盖板制作、修理、绝热、防腐蚀以及测量、检测、试验等。

(七)设备空负荷联合试运转(单体调试)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八)系统或整套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九)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形垫铁等)、地脚螺栓和设备基础的灌浆。

(十)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十一)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的安装、调试;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

六、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一)本册定额第四章“起重设备安装”、第五章“起重机轨道安装”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6%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40%。材料费占53%,机械费占7%。

(二)操作高度增加费,调整安装高度超过安装操作基准面6m时,安装操作高度增加费按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表计算,其中,人工费为70%,材料费为18%,机械费为12%。

七、定额中设备单机螺栓和连接设备各部件的螺栓、销钉、垫片及传动部分的润滑油料等按随设备配套供货考虑。如工程由施工单位采购配置安装所用螺栓、销钉、垫片及传动装置润滑油料时,根据实际安装用量加3%损耗率计算其费用。

八、独立的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站、水压机蓄势站、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试费,按照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10%计算,其中,人工费占40%。材料费不含所用的水、电(施工仪器仪表与机械台班用电除外)、气、油、燃料占10%,机械费占8%,仪器仪表占42%,计算系统调整费用时,必须循守下列规定:

(一)上述系统调试费仅限于本册、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八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安装工程》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

(二)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四册中有关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四册定额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工程调整费的计算。

(三)系统调试费必须是由施工单位为主来实施,方可计取系统调试费。若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系统调试,施工单位仅配合建设单位(或制造厂)进行系统调试时,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配合人工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