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说明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由税前费用和税金(增值税销项税,下同)组成,计价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按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合计计算。其中:

(一)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量应根据本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二)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其中涉及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差可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的市场参考价或通过市场调查以询价方式进行价差调整。

二、措施项目费。

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包括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垂直运输费、脚手架工程费、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施工排水、降水、专项保洁、成品保护和材料二次运输工程等;

(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和赶工费等。

1.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企业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所发生的必要的夜间施工的工效差、夜餐费、夜间施工照明灯具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雨季施工期间所采取的防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检验试验配合费是指承包人按规定配合发包人(或代建代管单位)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他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5.赶工费是指在发包人将定额工期压缩后,按照常规施工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承包人为了能在发包人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发包人压缩的合同工期在国家定额工期20%以内,原则上不计算赶工费;在最高投标限价和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赶工费按定额人工费×6.5%计算。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工伤保险费和其他按合同约定计入的费用等。

1.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用于招标时尚未能确定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和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等所预留的费用,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在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阶段,按发包人要求填写;如无要求,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一般按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5%估算。

2.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在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阶段,按发包人要求填写。

3.计日工: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或工作,但不宜按合同约定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进行计价,而应依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消耗人工工日、材料数量、施工机具台班等,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在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阶段,按发包人提供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履行保管及其配套服务所需的费用;和(或)承包人对合同范围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实施的除外)提供配合、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已有临时设施使用、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以及(或)承包人对非合同范围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履行协调及配合责任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的相关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详细说明。

在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阶段,总承包服务费按发包人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约定计取,如无约定,可参照以下方式计取:

材料保管费,按照发包人提供材料价格的1.5%计算;

发包人要求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专业分包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发包人要求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按专业分包工程估算造价的3%计算;

发包人要求对非合同范围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及配合服务时,按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5%计算。

5.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在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阶段,按不含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价差合计的0.65‰计入。结算时凭发票金额据实计算。

四、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是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数,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

五、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