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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幕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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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铝合金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点支式幕墙桁架、幕墙隔断及封边,铝塑板、铝板,石材板、陶瓷薄板幕墙,骨架调整表,幕墙通风器,幕墙开窗器,多边形组合光棚,二坡光棚,点支式夹胶玻璃光棚,成品组合光棚、半圆柱形耐力板光棚,后锚固件和型材拉弯增加费十四节。 二、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16规范,建筑幕墙是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同时幕墙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一)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 (二)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 (三)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 三、除有规定外,定额项目所用材料,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材料可换算,其他不变。 四、幕墙开启窗部分为滑撑联动上悬窗,上悬窗的玻璃及结构胶、耐候胶及五金配件已含在幕墙内。幕墙设计带有平开、推拉窗时,并入幕墙面积计算,窗的型材用量按设计用量计算予以调整,窗的五金用量相应增加。 五、层间背衬板未包含在玻璃幕墙定额项目内,应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六、本章未包括施工验收规范中要求的检测、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七、幕墙项目均不包括预埋铁件或后锚固件(包括锚栓和锚板),如发生时预埋件可参考第二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应项目执行执行,后锚固件(包括锚栓和锚板)可参考本章节的后锚板和化学螺栓项目。 八、点支式支撑全玻幕墙、点支式光棚不包括承载受力结构。 九、每套不锈钢玻璃爪包括驳接头、驳接爪、钢底座。定额不分爪数,设计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 十、当设计要求铝单板设置加强筋或采用异形铝单板时应对铝单板材料进行换算,并调整铝单板单价,加强筋计入铝合金骨架消耗量。 十一、石材幕墙中的石材板如设计要求刷养护、保护液或其他防水材料以及石材倒角磨边、拉槽时可按第七章和十一章相应项目计价。 十二、光棚、顶棚未考虑支撑光棚、水槽的受力结构,支撑光棚、水槽的受力结构,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三、光棚的底边如为平面弧形时,每延长米型材增加75元。 十四、光棚项目两个排水坡度以下的为二坡光棚,两个以上排水坡度的为多坡光棚。 十五、钢水槽的防腐及其装饰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六、成品光棚中的光罩为成型产品。 十七、幕墙中防雷装置的连接及防雷装置的焊接定额已综合考虑,如设计独立防雷装置时按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相应项目计算。 十八、弧形(单曲面、非空间曲线异形)幕墙人工费乘以系数1.25,双曲面、空间曲线的异形幕墙人工费乘以系数1.8,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面板幕墙人工费乘以系数1.5。 十九、幕墙不含四周收口封边、封顶,幕墙中的玻璃按成品玻璃考虑。 二十、幕墙开窗器不含安装时需要进行连接的电源线和控制线等,如发生按安装定额相应项目计价。 二十一、GRC幕墙、UHPC幕墙等人造板幕墙参照本章陶瓷薄板幕墙项目,相应面板换算;单元式幕墙按装配式定额有关项目计算,新型幕墙(包括且不限于双层幕墙、光电幕墙等)不在本定额范围,建议根据设计要求参考市场实际计算。 二十二、当幕墙设计用量与定额取定用量不同时,可参照以下施工损耗调整材料用量,其中钢化玻璃损耗率为3%、铝单板损耗率为2%、石材及陶瓷薄板损耗率为5%、铝塑板损耗率为20%、铝型材损耗率12%、钢材及不锈钢型材损耗率为6%、耐力板损耗率为10%、耐候胶损耗率20%、结构胶损耗率为15%、不锈钢玻璃爪损耗率为1%、五金配件损耗率为2%。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带骨架玻璃幕墙、铝(塑)板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展开计算面积(胶缝及幕墙通风器所占的面积不予扣除),幕墙中同种材质的窗所占的面积不扣除,如设计要求幕墙设置不同材质的窗时,应扣除窗位置所占面积,但不同材质的窗位置的幕墙骨架工程量应予以单独计量。幕墙骨架如设计要求与定额要求不一致可按本章“骨架调整表”中相应项目进行调整。 二、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面积,不扣除明框(U型钢槽)、胶缝所占的面积,但应扣除吊夹以上钢结构部分的面积。带肋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肋玻璃面积并入幕墙内。 三、石材板、陶瓷薄板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四、幕墙上悬窗增加费,按窗扇设计图示外围尺寸计算。 五、点支式玻璃幕墙钢结构桁架,按质量以吨计算。 六、幕墙每道防火隔断按其设计图示尺寸以平行于岩棉长度方向的镀锌板投影面积计算。 七、成品光棚按设计图示成品组合后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余光棚,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八、光棚的水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光棚面积内。若水槽与光棚的材质不一致时,其水槽另行计算。 九、幕墙收口与建筑顶端、两端的封边按设计图示尺寸展开面积计算。 十、幕墙外装饰线条的后置件和龙骨等可参考本章相应项目计算。 十一、幕墙通风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米计算。 十二、幕墙开窗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单扇幕墙采用双推型开窗器时,按两套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