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其他装饰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压条、装饰线,扶手、栏杆、栏板装饰,浴厕配件,雨篷、旗杆,招牌、灯箱,美术字,石材、瓷砖加工等七节。

二、压条、装饰线。

(一)压条、装饰线均按成品安装考虑。如设计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二)装饰线条(顶角装饰线除外)按直线形在墙面安装考虑。墙、柱面安装圆弧形装饰线条、天棚面安装直线形和圆弧形装饰线条,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执行:

1.墙、柱面安装圆弧形装饰线条,人工费乘以系数1.2、材料用量乘以系数1.1;

2.天棚面安装直线形装饰线条,人工费乘以系数1.34;

3.天棚面安装圆弧形装饰线条,人工费乘以系数1.6,材料用量乘以系数1.1。

三、扶手、栏杆、栏板装饰。

(一)扶手、栏杆、栏板项目(护窗栏杆除外)适用于楼梯、走廊、回廊及其他装饰性扶手、栏杆、栏板。

(二)扶手、栏杆、栏板项目已综合考虑扶手弯头(非整体弯头)的费用。如遇木扶手、大理石扶手为整体弯头,弯头另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三)当设计栏板、栏杆的主材消耗量与定额不同时,其消耗量可以调整。

四、浴厕配件。

(一)石材洗漱台项目不包括石材磨边、倒角及开面盆洞口,另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二)浴厕配件项目按成品安装考虑。

五、雨篷、旗杆。

(一)点支式、托架式雨篷的型钢、爪件的规格、数量是按常用做法考虑的,当设计要求与消耗量不同时,材料用量可以调整,人工、机械不变。托架式雨篷的斜拉杆另计。

(二)铝塑板、不锈钢面层雨篷项目按平面雨篷考虑。

(三)旗杆项目按常用做法考虑,未包括旗杆基础、旗杆台座及其饰面。

六、招牌、灯箱。

(一)招牌、灯箱基层与骨架的连接固定,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不做调整。

(二)招牌、灯箱项目不包括广告牌喷绘、灯饰、灯光、店徽、其他艺术装饰及配套机械。

七、美术字。

(一)美术字项目均按成品安装考虑。

(二)美术字按最大外接矩形面积区分规格按相应项目执行。

(三)最大外接矩形面积≤4m2的金属字、PVC字、亚克力字项目按安装在钢骨架上考虑,项目中未包括钢骨架,另按本章“招牌、灯箱”一节中钢骨架项目执行。

八、石材、瓷砖加工。

(一)石材、瓷砖加工项目按现场零星加工考虑。

(二)楼梯、台阶刷瓷砖背胶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计算:楼梯1.36,台阶1.48。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压条、装饰线。

(一)压条、装饰线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中心线长度计算。

(二)压条、装饰线条带45°割角者,按线条外边线长度计算。

(三)石膏角花、灯盘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二、扶手、栏杆、栏板装饰。

(一)扶手、栏杆、栏板、成品栏杆(带扶手)均按其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弯头长度。如遇木扶手、大理石扶手为整体弯头时,扶手消耗量需扣除整体弯头的长度,设计不明确者,每只整体弯头按400mm扣除。

(二)单独弯头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三、浴厕配件。

(一)石材洗漱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挡板、吊沿板面积并入其中,不扣除孔洞、挖弯、削角所占面积。

(二)石材台面面盆开孔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三)盥洗室台镜(带框)、盥洗室木镜箱按边框外围面积计算。

(四)盥洗室塑料镜箱、毛巾杆、毛巾环、浴帘杆、浴缸拉手、肥皂盒、卫生纸盒、晒衣架、晾衣绳等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四、雨篷、旗杆。

(一)雨篷按设计图示尺寸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不锈钢旗杆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三)电动升降系统和风动系统按套数计算。

五、招牌、灯箱。

(一)木骨架按设计图示饰面尺寸正立面面积计算。

(二)钢骨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三)基层板、面层板按设计图示饰面尺寸展开面积计算。

六、美术字。

美术字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七、石材、瓷砖加工。

(一)石材、瓷砖倒角按块料设计倒角长度计算。

(二)石材磨边按成型圆边长度计算。

(三)石材开槽按块料成型开槽长度计算。

(四)石材、瓷砖开孔按成型孔洞数量计算。

(五)打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六)瓷砖背胶,按相应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