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计算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边坡及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钢筋工程、拆除混凝土工程、降水排水工程和桩基础平台、模板、临时围挡工程的工程量。

0.2.2 建设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3 建设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相一致。本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d)或小时(h)。

0.2.4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0.2.5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计算工程量均不应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0.2.6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7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计算工程量时,各章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只适用于本册,与其他消耗量标准之间不相互串用。

0.2.8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计算工程量时,以设计图示尺寸及说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