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说明

 


8.1.1 本章包括桩基础工作平台、模板工程、临时围挡。

8.1.2 桩基础工作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分陆上平台和水上平台两类,其划分范围如下:

1 凡从河道原有河岸线向陆地延伸2.5m范围内,均属水上工作平台。

2 水上工作平台范围以外的陆地部分,均属陆上工作平台,但不包括河塘坑洼地段。

在河塘坑洼地段,如平均水深超过2m时,执行水上工作平台相应子目;平均水深在1~2m以内时,执行水上工作平台相应子目,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0.50;平均水深在1m以内时,执行陆上工作平台相应子目。

水上、陆上工作平台划分如图8.1.2所示。

图8.1.2 水上、陆上工作平台划分示意图

8.1.3 搭、拆水上工作平台中,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但未包含船排的压舱。

8.1.4 打桩工作平台应按打桩子目中柴油打桩机的锤重选择相应子目。桩径小于或等于1000mm的钻孔灌注桩,其工作平台执行“锤重小于或等于2500kg”的桩基础工作平台子目;桩径大于1000mm的,执行“锤重大于2500kg且小于或等于4000kg”的桩基础工作平台子目。

8.1.5 本章模板工程子目仅适用于本标准中的地基处理工程、边坡及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的模板安拆,其他构件模板执行各专业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现浇混凝土模板子目已综合考虑模板支撑类型。

8.1.6 临时围挡子目包含装配式钢结构围挡、PVC围挡、预制混凝土基础及移动式施工护栏。

8.1.7 临时围挡子目工作内容已包含各类型围挡或斜撑的安装和拆除,不包含基础土方、混凝土基础、基础饰面、基础拆除、围挡喷绘、电气配线和灯具安装;基础土方、预制混凝土基础安装及拆除执行本标准相应子目;基础饰面执行深圳市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电气配线和灯具安装执行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施工临时围挡装饰喷绘和照明费用已包含在安<>

8.1.8 临时围挡子目中材料均按成品安装编制,材料损耗按3%考虑,材料费已综合考虑材料运输、号料、加工、除锈、油漆以及成品堆放、装车、卸车等费用。

8.1.9 装配式钢结构围挡按3年以上编制,实际工期不同时可按表8.1.9规定系数进行调整:

表8.1.9 装配式钢结构围挡使用工期材料消耗量调整系数

8.1.10 PVC围挡使用工期为6个月以内的执行相应子目,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0.35。

8.1.11 装配式钢结构围挡子目按现代风格编制。如实际采用传统风格,增加的费用另行计算。

8.1.12 同一项目的施工临时围挡子目需要进行周转使用,每安、拆一次,按以下方式计算增加费:人工费乘以系数1.30,材料费乘以系数0.05。

8.1.13 预制混凝土基础按一次性使用编制,实际为周转使用时应调整材料消耗量。

8.1.14 钢围栏(铁马)、水马围挡安拆子目中未包含钢围栏(铁马)、水马材料消耗(使用费用),钢围栏(铁马)、水马使用费另行计算。使用费总费用不超过主材新购总费用的2/3。水马围挡不考虑注水,如有实际发生注水,水费另计,其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