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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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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0.1.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计价,与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 0.1.3 本标准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该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0.1.4 本标准子目中的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以深圳市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 0.1.5 本标准各子目人工费,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 人工费。本标准各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23年8月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应根据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 材料。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标准消耗量,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本标准的材料单价根据2023年8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深圳市建筑市场价格行情综合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机械。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中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0.1.6 本标准的子目消耗量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以及现场水平运输所需消耗的人工、施工机械等。因施工环境或施工场地条件的限制,材料进场时不能将材料或设备直接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材料集中堆放点(现场加工地点),导致材料或设备需要转运而重复发生的装卸、运输,应另计二次运输费。 0.1.7 本标准子目消耗量未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垂直运输,其垂直运输费用应按本标准“8垂直运输工程”有关规定计取。 0.1.8 本标准子目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建筑物高度在8层或24m以内的人工、机械消耗,建筑物高度在8层或24m以上的人工、机械降效引起的增加费用应按本标准“0.3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说明”执行。 0.1.9 本标准未包括拆除工程相应子目,建筑物拆除相关计价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0.1.10 本标准未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降排水工程、施工临时围挡工程相应子目,发生时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0.1.11 本标准未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模块化建筑工程、铝合金模板工程相应子目,发生时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0.1.12 建筑工程在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使施工受到干扰以及在有害身体健康(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环境下施工造成的降效,按相应子目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10执行;有专项施工方案的,按专项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0.1.13 本标准消耗量构成表中的全费用参考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相关费率根据现行深圳市标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的推荐费率计算。 0.1.14 本标准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含××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均不包含××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