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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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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是指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垂直交通时间、休息时间的延长造成的人工降效以及与施工人员配合使用的施工机械也随之产生降效而增加的费用,其中包括了由于水压不足所发生的加压水泵台班费用。 0.3.2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适用于建筑物高度8层或24m以上的工程,其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或相应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 0.3.3 建筑物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建筑物屋顶结构层上表面标高;当突出屋面的楼梯间、设备房等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三分之一时,建筑物高度计至突出屋面的楼梯间、设备房等的顶板结构层上表面标高;当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等时,应按平均标高计算。 0.3.4 建筑物不同高度区段的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J)按表0.3.4的规定确定。 表0.3.4 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表 0.3.5 建筑物超高降效系数加权平均计算方法。 1 建筑物各自然楼层的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值。根据第i自然楼层的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该楼层地面结构层上表面结构标高的高度)所在的高度区间,按表0.3.4分别确定该楼层的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Ji)。 2 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J平均)。根据各楼层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J平均): 式中:Si——第i自然楼层的建筑面积; Ji——第i自然楼层的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 3 人工、机械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J平均)应按裙楼、塔楼分栋分别计算。 0.3.6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的计算方法。 1 建筑物整体发包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将该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全部楼层可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及运输、钢结构构件制作及运输、钢筋制作、建筑物垂直运输以及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除外)的相应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J平均),计算超高增加费用。 2 仅发包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某一楼层时(8层或24m以上),应将该楼层所有可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所发包楼层的相应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J平均),计算超高增加费用。 3 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部分楼层整体发包时,应按所发包楼层可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J平均),计算超高增加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