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工程量计算规则

 


3.2.1 木屋架、檩木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的规格尺寸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附属于其上的木夹板、垫木、风撑、挑檐木、檩木三角条均应按木料体积并入木屋架、檩木工程量内,单独挑檐木并入檩木工程量内。

3.2.2 圆木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设计为方木时,应将设计方木木料体积乘以系数1.70折成圆木并入圆木屋架工程量内。

3.2.3 钢木屋架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3.2.4 屋架的马尾、折角、正交部分半屋架应并入相连的屋架体积内计算。

3.2.5 木柱、木梁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3.2.6 木楼梯应按设计图示尺寸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应扣除宽度小于或等于3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

3.2.7 封檐板应按设计图示檐口外围长度以米计算;博风板应按斜长度以米计算,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500mm。

3.2.8 封檐盒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2.9 屋面板、椽子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屋面斜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应扣除屋面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