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说明

 


7.1.1 本章包括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及电梯井架、活动脚手架、构筑物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其中,外脚手架是指单独为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上构件施工(含建筑外墙外立面装饰工程)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包括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外脚手架、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电动吊篮式脚手架。

7.1.2 除构筑物脚手架外,其他项目应根据建筑超高增加费有关规定计算建筑超高增加费。

7.1.3 脚手架各子目步距是根据脚手架实际搭设高度设置的。

7.1.4 脚手架使用子目按常规方案编制,综合考虑了脚手架使用相关的各种材料周转摊销、脚手架钢管及其配件的损耗。与施工实际不同时,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材料消耗量,人工费和机械消耗量不变。

7.1.5 单独搭设的装饰工程外脚手架应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不包括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电动吊篮式脚手架的搭设和使用子目。

7.1.6 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外脚手架子目的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外脚手架按立杆的排数,分为单排脚手架和双排脚手架两类;如采用多排(三排及三排以上)脚手架可在双排脚手架子目基础上,按“每增加一排立杆”子目进行调整;

2 钢管外脚手架类型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文件确定,无施工组织文件时,除以下规定外均按双排脚手架执行:

1)建筑物上部墙体外边线挑出1.5m以上时,按上层的外墙外边线凹凸长度乘以搭设高度计算外脚手架搭设面积;下部墙体缩入部分可按围护结构的垂直投影面积另计单排脚手架。

2)凹入部分的采光井:当外口宽度(外墙结构间距)小于或等于3.5m时,按凹入部分内侧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搭拆费按相应“搭设高度24m以内”子目乘以系数1.20,使用费按相应“搭设高度24m以内”子目乘以系数1.10;采光井外口不论有无连梁,均与外墙一并计算双排脚手架;当外口宽度(外墙结构间距)大于3.5m时,按凹入部分内侧外墙垂直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双排脚手架,采光井外口有连梁的,与外墙一并计算双排脚手架,无连梁的不计算脚手架。

3)石墙砌筑不论内外墙,高度超过1.2m时,计算一面双排脚手架;墙厚大于40cm时,计算一面双排脚手架及一面单排脚手架。

4)大型设备基础高度超过2.0m时,应按其外形周长乘以基础高度得到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单排脚手架。

5)屋顶女儿墙高度超过1.2m时,其内面装饰可另计一次装饰用单排脚手架;女儿墙外面砌筑及装饰等并入该建筑物外墙脚手架,不应另行计算。

6)围墙高度超过1.2m时,应按相应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围墙双面装饰的另计一次装饰用单排脚手架。

7)屋顶楼梯间、设备用房平面面积小于屋顶平面面积的三分之一时,其脚手架工程量按其自身高度,应执行单排脚手架子目,使用时间按其自身的有效使用天数计算。

8)建筑物的错层阳台(需做天棚装饰)应按里脚手架和满堂脚手架的有关规定计算。

7.1.7 同一栋建筑物不同高度部位的外脚手架周转用材的使用时间不同,因此钢管式外脚手架按搭拆、使用分别编制子目,脚手架搭拆及使用的时间规律如图7.1.7所示。

图7.1.7 建筑工程地上部分脚手架使用情况示意图

7.1.8 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外脚手架全部周转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加权平均使用天数为外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计算方法见本标准“7.2工程量计算规则”。

7.1.9 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子目的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章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分为全钢结构和钢管结构两种形式。全钢结构指爬升架体主体由型钢组成、防护设施为型钢及安全网组成的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钢管结构指爬升架体主体由型钢组成、防护设施主要由脚手架钢管、安全网组成的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2 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费用分为搭拆及使用两个部分。相应子目中的架高是指爬升架体外侧维护部分的高度,当架体高度超过13.5m时,应按架高每增加1.5m子目采用插值法进行调整。

3 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搭拆、使用子目已综合考虑防护措施、安全网,常规建筑形体的架体系统设计费用、拼装调试费用以及架体系统场外运输费用等;特殊建筑形体的架体设计增加费应另行计算。

4 本章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子目未考虑底层脚手架的搭拆和使用,如施工实际需要,应按本章相应外脚手架子目另行计算。

7.1.10 电动吊篮式脚手架的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吊篮式脚手架子目按租赁模式分别编制搭拆和使用子目,子目内机械配合的人工费和电力消耗量按一台机械工作8小时的消耗考虑;若实际使用时间不同,人工费、电力消耗量应按实际调整。计算电动吊篮式脚手架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电动吊篮式脚手架的搭拆和移动次数,结算时,按实际使用的电动吊篮式脚手架数量和使用时间进行调整。

2 电动吊篮式脚手架每次移机费用按电动吊篮式脚手架搭拆子目乘以系数0.80执行。

3 电动吊篮式脚手架作业高度是指吊篮提升设备固定端至吊篮作业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

7.1.11 里脚手架子目的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里脚手架包括外墙内面装饰脚手架、内墙砌筑及装饰用脚手架、3.6m以下天棚的装饰脚手架、外走廊及阳台(含错层阳台)的外墙砌筑与装饰脚手架、走廊柱、独立柱的砌筑与装饰脚手架、现浇混凝土柱、混凝土墙等的建筑及装饰用脚手架费用。

2 部分区域为毛坯房交工(包含抹灰,但不包含刮腻子、油漆)的,毛坯房交工部分建筑面积的工程量,应执行相应里脚手架子目乘以系数0.65。

3 突出屋面框架结构形式的钢筋混凝土棚架(花架),应按棚架框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里脚手架。如棚架(花架)超过3.6m且需做装饰(梁或板)时,应执行满堂脚手架相应子目,相应的里脚手架应乘以系数0.50。

7.1.12 满堂脚手架子目的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堂脚手架适用于层高超过3.6m且架体使用时间小于30天的装饰用满堂脚手架,层高超过3.6m且架体使用时间超过30天的装饰用满堂脚手架应另按现行深圳市标准《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2 满堂基础混凝土浇捣,应执行层高小于或等于6m的满堂脚手架子目的50%作为措施补偿费用,工程量按基础底面积乘以搭设高度以立方米计算。

3 计算地下水池或化粪池的脚手架时,钢筋混凝土底板短边宽度超过3m时,可按满堂钢筋混凝土基础计算满堂脚手架,并按层高小于或等于6m的满堂脚手架子目的50%计算。钢筋混凝土池壁脚手架可按其侧壁外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单排脚手架。

7.1.13 建筑物活动脚手架适用于独立于建筑物建筑面积以外,且未依附于建筑外墙的附属部分施工所需脚手架,或者用于建筑物内局部单独发承包时脚手架工程的计算。

7.1.14 烟筒、水塔脚手架按脚手架搭设的不同高度设置子目。烟筒、水塔脚手架搭设高度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取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应按场地标高至构筑物结构顶标高之间的高度差另加1.5m确定。

7.1.15 安全防护措施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措施子目包括防护架(含水平安全挡板及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立网。

2 安全防护通道和水平安全挡板是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不包含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以内的,用于临街防护、车辆通行、人行通道和施工现场与其他危险场所隔离等防护。安全防护通道是指设有水平支撑、落地立杆以及防护通道顶覆盖的遮挡板。水平安全挡板是指设有水平支撑和斜撑、立杆不落地的水平遮挡。

3 脚手架上挂密目式安全网是指在钢管脚手架外立杆上垂直挂设的安全立网,分为绿色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和金属安全网。金属安全网摊销量按周转使用3次考虑,与实际方案不同时,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

4 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每层设置水平防护措施,水平防护延至建筑物边缘,可使用柔性水平防护(水平安全兜网)与硬质封闭防护隔层交错布置,此安全措施已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算。

7.1.16 挑出宽度超过1.5m的雨篷檐口装饰线,如未计算双排脚手架,应计单排脚手架(顶层雨篷不适用)。

7.1.17 凿桩头的高度如超过1.2m时应按活动脚手架中“独立柱装饰”子目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人工挖孔桩凿护壁,不得计算脚手架。

7.1.18 斜板、拱形板、弧形板屋面和架空阶梯等脚手架高度按平均高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