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说明

 


8.1.1 本章垂直运输子目按垂直运输机械类型划分,包括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

8.1.2 本章子目已考虑正常使用期间内所需机上操作人员以及配合人工、电力或燃油消耗等费用;未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租赁费、场外运输、安拆、轨道铺拆等费用,且塔吊基础、电梯基础、塔吊及电梯与建筑物连接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8.1.3 汽车式起重机人工费已考虑1个高级技工和1个技工,履带式起重机和塔式起重机子目人工费已考虑1个高级技工和2个技工,施工电梯子目人工费已考虑2个技工。

8.1.4 本章子目中人工费按一台垂直运输机械一天工作8小时考虑。若实际工作时间不满8小时,相应人工费应根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实际工作时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8.1.5 本章子目中已综合取定一台机械工作8小时所消耗的电力或燃油费用。若实际消耗的电力、燃油费用与子目不同时,应按实际调整。

8.1.6 本章子目中未列出相关垂直运输机械的台班消耗量及台班价格,计算垂直运输费时,应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综合确定垂直运输机械的型号、臂长、高度以及台班数量,并根据相应的市场租赁价格计算每台·天的台班租赁费用。结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的型号、臂长、高度以及台班数量,进行垂直运输机械数量及租赁费用的调整。

8.1.7 钢结构工程施工中如采用整体顶升系统的,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