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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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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工程量应按垂直运输机械台数与使用天数的乘积,以“台·天”计算。 8.2.2 同一项目中不同型号的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天数、租赁价格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8.2.3 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台数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进度安排确定相应垂直运输机械的台数,结算时,应按实际使用台数调整。 8.2.4 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使用天数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天数可根据合同工期、项目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结算时,应按各垂直运输机械的实际使用天数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