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说明

 


13.1.1 本章包括给排水管道安装、燃气管道安装、阀门安装及安装工程高层建筑增加费等。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室内外及市政接驳点到修缮项目之间的给排水、燃气管道改造工程。

13.1.2 本章给排水、燃气管道安装子目不包括管道沟槽和给排水构筑物的土石方、打拔工具桩、支撑工程、井点降水、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等。

13.1.3 给排水、燃气管道安装室内外界限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室内外界限:以建筑物外墙皮1.50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

2 排水管道室内外界限:以出户第一排水井为界。

3 燃气管道室内外界限:地下引入室内的管道以室内第一个阀门为界;地上引入室内的管道以立管(或主管)的最下端为界,或立管向户内配管的第一个三通或弯头为界。

13.1.4 给排水、燃气管道安装与市政管道界限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与市政管道界限: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2 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界限: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3 燃气管道与市政管道界限:以两者的碰头点为界。

13.1.5 室内塑料排水管安装,如有安装止水环,材料另行计算,其他不变。

13.1.6 室外塑料给水管安装(热熔焊连接),管道及管件材料与子目不同时,应按实换算。

13.1.7 室外承插塑料排水管安装(粘接)已综合考虑承插粘接和承插胶圈连接两种情况,如为承插胶圈连接胶圈材料应另行计算。

13.1.8 室外双壁波纹管承插胶圈连接参照室外承插塑料排水管安装(粘接)子目执行,胶圈材料另行计算。

13.1.9 室外给水不锈钢管(沟槽连接)管道接头零件、卡箍按设计另行计算其材料。

13.1.10 给排水、燃气管道安装子目均不包括管道支架、管卡、托钩等制作安装以及管道穿墙、楼板套管制作安装、预留孔洞、堵洞、打洞、凿槽等工作内容。

13.1.11 给排水管道安装均已包括相应管件安装。管件数量不同时可依据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调整,其他不变。

13.1.12 给排水管道安装已综合考虑多种情况(包括明装、暗装)相应的实验消耗,给水管道包括水压试验,排水管道包括灌水试验,如设计无特殊要求,不得另行计算管道试验费用。

13.1.13 给水管新旧管碰口连接按停水开口施工方式考虑,仅适用于室外新建管道与已有水源管道的碰头连接,子目中阀门和法兰的规格型号及消耗量按实计取,如已有水源管道已做预留接口,则不计算新旧管连接。

13.1.14 室外燃气塑料管道安装已综合考虑与钢管的转换连接费用,转换管件材料另行计算。

13.1.15 燃气钢管新旧管连接适用于室外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或其他已敷设的旧燃气管道碰头,未包含防火措施费用、管材的耗用、燃气的损耗等,发生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室内外燃气管道的碰头已综合考虑在管道安装中,不应另行计算。

13.1.16 燃气管道安装已包括相应管件安装、气压试验(包括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和吹扫),管件数量不同时可依据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调整,其他不变。

13.1.17 阀门安装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连接用的密封材料已综合考虑,实际不同不应调整。

2 螺纹阀门安装已综合考虑各种内外螺纹连接的阀门安装,阀门型号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

3 法兰阀门安装已综合考虑各种法兰阀门的安装,阀门型号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如仅为一侧法兰连接时,其子目中的法兰、带帽螺栓及钢垫圈消耗量乘以系数0.50。

4 法兰阀门安装按新建考虑。如仅更换阀门时,法兰阀门安装(法兰连接)子目中法兰、氧气、乙炔、电焊条材料及交流电焊机删除,人工费乘以系数0.85;阀门安装(卡压法兰连接)子目中法兰删除,人工费乘以系数0.85。

13.1.18 操作高度增加费:操作高度以距楼地面3.60m为限,超过3.60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应按人工费乘以表13.1.18系数计算。

表13.1.18 操作高度增加系数表

13.1.19 本章安装工程高层建筑增加费适用于高度大于8层或24m的给排水、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仅对高层建筑中某几层修缮的工程,其高层建筑增加费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2.45、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51,分段累加计算。

13.1.20 安装工程地下室增加费按现行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13.1.21 安装工程脚手架搭设应根据施工方案按现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5。

13.1.22 在洞库、暗室,已封闭的管道间(井)、地沟、吊顶内安装的项目,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