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说明

 


16.1.1 本章包括材料二次运输、人力垂直运输及成品保护。

16.1.2 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的计算适用于由于施工环境或者施工场地条件的限制,材料进场时不能直接运至工地仓库、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需要转运而重复发生的装卸、运输。

16.1.3 除钢筋的运输设置了机动翻斗车运输子目外,本章常用材料的二次运输均以人工为主、人力车等小型运输机具配合的方式编制,未考虑自卸汽车的二次运输,以及其他特殊二次运输方案,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6.1.4 本章仅列出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材料二次运输子目,如实际不同时,按材料的外形特征以及密度近似的原则选择子目执行。

16.1.5 人力垂直运输的计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章垂直运输按人力垂直运输考虑,如采用机械垂直运输或其他垂直运输方式按现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2 使用建筑本体电梯作为垂直运输设备的,如发生开梯费或与甲方、物业公司签订电梯使用协议的,应另行计算。

3 本章人力垂直运输子目按建筑物高度7层(层高4m以内)连续作业综合考虑,建筑物高度为2~4层时,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60,建筑物高度为5~7层时,按相应子目执行,建筑物高度为8~10层时,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25。如仅部分楼层材料需人力垂直运输,以垂直运输的最高楼层参照上述原则计价。如层高大于4m时,按4m一层折算建筑物层数(向上取整)后按上述原则计价。

4 地下室如采用人力垂直搬运,按本章建筑物高度7层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35执行。

5 拆除工程垃圾场内垂直清运,如采用人力垂直搬运,按本标准16.1.5条第3款原则计价,人工费乘以系数0.75。地下室拆除工程垃圾场内清运采用人力垂直搬运,按本章建筑物高度7层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35。

16.1.6 修缮工程成品保护的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章按楼地面、墙柱面以及电梯轿厢设置成品保护子目,适用于对既有装饰的成品保护。其他未列子目的立面、平面成品保护应分别参照墙柱面、楼地面相应子目执行。

2 楼梯、台阶的成品保护,应按相应楼地面成品保护子目乘以系数1.35执行。

3 电梯轿厢成品保护子目按胶合板考虑,仅为防止电梯刮伤损坏;如设计另有装饰效果要求,应按本标准“墙柱面工程”相应子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