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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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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章包括现浇预拌混凝土,钢筋制作、安装等项目,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中的混凝土及钢筋工程,未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制安子目,模板工程另按本标准“模板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3.1.2 现浇混凝土工程中混凝土为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浇捣(养护)区分为泵送和非泵送两种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选定。 3.1.3 现浇混凝土只列出常用强度等级,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混凝土材料类型及其材料单价,设计要求的外加剂应另行计算。 3.1.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以设计规定为准。如设计未明确时,则按基础的扩大顶面为界;无扩大顶面时,应按墙(柱)脚分界。 3.1.5 正八边形柱、工字形柱、十字形柱、T形柱应按异型柱子目执行,L形柱应按矩形柱子目执行。 3.1.6 钢筋混凝土矩形柱、T形柱、L形柱与混凝土墙应按以下规则划分:以矩形柱、T形柱、L形柱最长边(h或h')与最短边(b或b')之比r为基准进行划分,当r小于或等于4时按柱计算,当r大于4时按墙计算,如图3.1.6所示。 图3.1.6 钢筋混凝土矩形柱、T形柱、L形柱尺寸标示图 3.1.7 现浇混凝土阶梯教室、场馆看台板子目适用于学校阶梯教室、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操场及会堂、展馆等带斜板的阶梯看台。 3.1.8 混凝土墙中的暗梁、暗柱、端柱以及与墙相连的混凝土柱应按混凝土墙子目执行。 3.1.9 混凝土斜梁(板、墙)的坡度大于11°且小于或等于26°时,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05,坡度大于26°时,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3.1.10 化粪池应根据结构形式拆分,应分别按满堂基础、墙(柱)、板进行计算。 3.1.11 柱、梁、墙、板交接处高低标号混凝土浇筑,应按设计图示区分混凝土标号分别计算;高低标号交接处所需的快易收口网等相应措施已综合考虑,不应另行计算。 3.1.12 清水混凝土浇筑应按本标准相应构件的现浇混凝土子目执行,人工费乘以系数1.20,并按设计要求调整混凝土材料类型及其材料单价。 3.1.13 泵送现浇混凝土子目中未明确列出的构件均应按泵送其他构件混凝土子目执行。 3.1.14 非泵送现浇混凝土子目的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泵送挡水坎混凝土子目适用于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底部浇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0mm的现浇混凝土构件。 2 小型零星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小于或等于0.10m3且未明确列出子目的构件。 3 体积小于或等于1.00m3的单个池槽、花池按小型池槽子目执行,体积大于1.00m3的池槽、花池应按墙、柱、梁、板等有关规定分别执行相应子目。 4 除另有规定外,水平悬挑构件伸出构件外小于或等于200mm时,应并入相应构件计算;伸出构件外大于200mm且小于或等于800mm时,应按挑檐计算;伸出构件外大于800mm且小于或等于1500mm时,应按阳台、雨篷计算;大于1500mm时,并入楼板计算。 5 除另有规定外,混凝土竖向构件(板边反檐)超出板面高度小于或等于600mm时,应按反檐子目执行;高度大于600mm且小于或等于1000mm时,应按栏板子目执行;高度大于1000mm时,应按墙子目执行。 6 凸出混凝土外墙面、阳台梁、栏板外侧小于或等于300mm的装饰线条,应按扶手子目执行;凸出混凝土外墙、阳台梁、栏板外侧大于300mm的板,应执行悬挑板子目。 7 单个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屋面(房上)水池,按房上水池计算,大于50m3容量的水池,应按有关规定以柱、梁、墙、板分别计算。 8 构筑物混凝土工程应按现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5。 3.1.15 钢筋工程子目的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工程包括钢筋制作、安装两部分,按钢筋的不同品种、规格、工艺设置子目,子目中的钢筋品种、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整。 2 钢筋桁架楼承板和压型钢板上钢筋安装应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20执行。 3 劲性混凝土构件内钢筋安装应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0执行。 4 斜柱(偏离垂直方向大于11°)钢筋安装应按相应钢筋安装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0执行。 5 本章钢筋制作、安装子目均按非预应力钢筋考虑,不包括冷加工,如设计要求冷加工时,应另行计算。 6 表3.1.15所列的构件的钢筋制安子目应按表中的系数调整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表3.1.15 钢筋工程子目系数调整表 7 预应力钢筋制作安装应按现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5。 8 劲性骨架(型钢)制作安装应按现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