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总则

 


01 总说明

0.1.1 《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安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0.1.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通用安装工程的计价,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合使用。

0.1.3 本标准子目的选用应根据专业类别,优先使用专业册及相关说明。

0.1.4 本标准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0.1.5 本标准子目中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以我市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设备程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和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

0.1.6 本标准各子目人工费,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 人工费

本标准各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23年8月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应根据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 材料

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标准消耗量,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本标准的材料单价是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3年8月)确定,未刊登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综合取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机械

本标准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中的人工、材料单价是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3年8月)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1.7 本标准子目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的,可另计二次运输费。

0.1.8 安装工程在下列情况下可按相应规定调整系数:

1 安装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使安装施工受到干扰的,相应安装工程项目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2 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进行安装施工造成降效的,相应安装工程项目中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0.1.9 本标准中,“高层建筑增加费”及“地下室增加费”按以下规定计算:

1 “高层建筑增加费”内容包括高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造成的人工降效、材料、工具垂直运输费,施工用水加压泵的台班费用及工人上下所乘座的升降台班费用等。建筑物高度在8层或24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应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2 “地下室增加费”内容主要包括地下室、洞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安装工程施工造成的人工降效、材料、工具垂直运输费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应计取“地下室增加费”。

0.1.10 对于安装工程拆除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安装工程拆除项目的计算不包括随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而一起拆除的安装项目,但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前,先进行安装工程项目拆除的除外。

2 安装工程的保护性拆除指拆除后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应进行重复使用或利用的拆除工程;安装工程的破坏性拆除指拆除后的主要材料或设备不进行重复使用或利用而作为废品处理的拆除工程。保护性拆除后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的利用率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 拆除项目的计算基础为本标准中的人工和机械,并区别不同专业确定拆除参数。拆除系数见表1。

0.1.11 本标准子目构成表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关费率根据现行深圳市标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的推荐费率计算。

0.1.12 本标准表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含××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含××本身。

表1 拆除系数
专业名称 拆除类型
保护性拆除 破坏性拆除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按册说明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带电作业) 0.70 0.35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不带电作业) 0.50 0.25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规定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0.50 0.25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0.70 0.35
工业管道工程 0.50 0.25
消防工程 0.60 0.30
给排水、燃气工程 0.50 0.25
通风空调工程 0.70 0.35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0.60 0.30

0.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 为统一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安装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安装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0.2.2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计算新建安装工程的工程量。

0.2.3 安装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有关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规程和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4 安装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0.2.5 安装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相一致。本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或小时。

0.2.6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0.2.7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得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0.2.8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9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执行哪一册子目应按该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不得相互借用。

0.2.10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册、章计算规则、说明。

0.2.11 计算工程量时,应依分部、分项工程顺序依次计算。

0.3 册说明

0.3.1 《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0.3.2 本册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安装主要工序:

整体安装: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检验、配合基础验收、垫铁设置,地脚螺栓安放,设备吊装就位安装、连接,设备调平找正,垫铁点焊,配合基础灌浆,设备精平对中找正,与机械本体联接的附属设备、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及支架防护罩等附件部件的安装,机组油、水系统管线的清洗,配合检查验收;

解体安装:整体安装: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检验、配合基础验收、垫铁设置,地脚螺栓安放,设备吊装就位、组对安装,各部间隙的测量、检查、刮研和调整,设备调平找正,垫铁点焊,配合基础灌浆,设备精平对中找正,与机械本体联接的附属设备、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及支架防护罩等附件部件的安装,机组油、水系统管线的清洗,配合检查验收;

解体检查:施工准备,设备本体、部件及第一个阀门以内管道的拆卸,清洗检查,换油,组装复原,间隙调整,找平找正,记录,配合检查验收;

2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3 与设备本体连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动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4 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0.3.3 本册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 设备场外运输;

2 设备基础的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3 设备、构件、零部件、附件、管道、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制作、加工、修理、保温、刷漆及测量、检测、试验等工作;

4 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5 设备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6 地脚螺栓孔灌浆和基础灌浆;

7 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8 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型垫铁、钩头垫铁等)、地脚螺栓的价值;

9 脚手架搭拆;

10 设备的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

11 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连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

0.3.4 本册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重量为准,具体计算要求参见章说明。

0.3.5 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 本册第1章“起重设备安装”、第2章“起重机轨道安装”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8%计算;

2 操作高度增加费: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以下系数;

设备底座正或负标高(m) ≤20 ≤30 ≤40 ≤50
系数 1.15 1.20 1.30 1.50

3 本册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子目扣除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0.5。

0.3.6 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器、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1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及配套工程》等四册有关计价子目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

2 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四册中有关子目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四册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工程调整费的计算;

3 系统调整费必须是由施工单位为主来实施时,方可计取系统调整费。若施工单位仅配合建设单位(或制造厂)进行系统调整时,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配合人工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