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泡沫灭火系统安装

 


4.1 说明

4.1.1 本章包括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4.1.2 本章适用于高、中、低倍数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4.1.3 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但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法兰和螺栓按本体带有考虑。

4.1.4 其他说明

1 泡沫液贮罐和油罐上安装的泡沫发生器及化学泡沫室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2 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等的安装及管道系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子目;

3 管道支架、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执行第八册《给排水、燃气工程》相应子目;

4 泡沫液充装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可另行计算;

5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4.2 工程量计算规则

4.2.1 泡沫发生器安装按不同型号,以“台”计算。

4.2.2 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按不同型号,以“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