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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采暖、给排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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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说明 7.1.1 本章包括变频给水设备、稳压给水设备、无负压给水设备、太阳能集热装置、地源(水源、气源)热泵机组、紫外线杀菌设备、直饮水设备等项目。 7.1.2 本章子目均包括设备本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管道、附件、部件的安装和单机试运转或水压试验、通水调试等内容,不包括与设备外接的第一片法兰或第一个连接口以外的安装工程量,发生时,应另行计算。设备安装项目中包括与本体配套的压力表、温度计等附件的安装,如实际未随设备供应附件时,其材料另行计算。 7.1.3 本章动力机械设备单机试运转所用的水、电耗用量应另行计算;静置设备水压试验、通水调试所用消耗量已列入相应子目中。 7.1.4 本章设备安装子目中均未包括减震装置、机械设备的拆装检查、基础灌浆、地脚螺栓的埋设,若发生时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7.1.5 本章设备安装子目中均未包括设备支架或底座制作安装,如采用型钢支架执行设备支架相应子目,混凝土及砖底座执行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7.1.6 随设备配备的各种控制箱(柜)、电气接线及电气调试等,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7.1.7 变频、稳压、无负压给水设备及地源(水源、气源)热泵机组子目均按整体组成安装考虑。 7.1.8 太阳能集热器是按集中成批安装考虑的,如发生4m²以下工程量时,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0。 7.2 工程量计算规则 7.2.1 变频、稳压、无负压给水设备,区分设备重量,以“套”计算。 7.2.2 太阳能集热装置区分平板、玻璃真空管型式,以 “m2”计算。 7.2.3 地源(水源、气源)热泵机组,区分设备重量,以“组”计算。 7.2.4 紫外线杀菌设备、直饮水设备,以“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