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拆除工程

 


5.1 说明

5.1.1 本章包括拆除沥青混凝土面层,拆除水泥混凝土面层,拆除块料面层,拆除基(垫)层,拆除路缘石,路面凿毛、铣刨,拆除混凝土构筑物,拆除砖石构筑物,拆除金属结构。

5.1.2 本章机械拆除子目中已包括人工配合作业,不再另行计算。

5.1.3 拆除后的废料如需装、运至指定地点,装车和运输费用应执行现行深圳市标准《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5.1.4 沥青混凝土路面切边应执行本册第3章中切缝机切缝子目。

5.1.5 拆除块料面层子目已包含拆除找平层(结合层),未包含拆除基(垫)层,发生时应执行本章相应子目。

5.1.6 机械拆除基(垫)层按混合料类基(垫)层、混凝土基(垫)层分别编制,机械拆除其他类型基(垫)层应执行机械拆除混合料类基(垫)层子目。

5.1.7 拆除路缘石已包含拆除找平层(结合层),未包含拆除混凝土垫层(后座),发生时应执行本章相应子目。

5.1.8 人行道块料面层、路缘石采用保护性拆除时,应执行相应拆除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30。

5.1.9 铣刨路面厚度大于50mm时,应分层铣刨。

5.1.10 拆除石砌检查井应执行拆除砖砌检查井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0;拆除石砌其他构筑物应执行拆除砖砌其他构筑物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7。

5.1.11 绳锯切割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应执行现行深圳市标准《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5.2 工程量计算规则

5.2.1 拆除旧路、块料面层区分拆除方式,应按设计图示拆除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2.2 拆除路缘石区分不同材质,应按设计图示拆除长度以米计算。

5.2.3 路面凿毛、路面铣刨应按设计图示铣刨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2.4 开凿混凝土孔应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5.2.5 拆除混凝土构筑物、砖石构筑物应按需拆除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5.2.6 拆除金属结构区分构件类型以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