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护

 


1.1 说明

1.1.1 本章包括喷射混凝土,锚杆,钢筋网片、钢格栅,超前支护,拆除洞内临时支护混凝土。

1.1.2 喷射混凝土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喷射混凝土子目区分拱部和边墙,直形隧道边墙以起拱线为分界线,以下为边墙,以上为拱部;弧形隧道边墙与拱顶以开挖断面顶端圆弧与边墙的切点为分界点,切点以上为拱部,切点以下为边墙。

2 喷射混凝土子目已包含混凝土回弹消耗量。喷射钢纤维混凝土子目中,钢纤维掺入量按混凝土质量的3%编制,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1.1.3 锚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砂浆锚杆、中空锚杆及自钻式锚杆均已包含锚杆注浆,注浆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2 砂浆锚杆按直径25mm的螺纹钢编制,中空锚杆按直径32mm编制,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1.1.4 钢筋网片、钢格栅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钢格栅子目包含格栅节点接头板及螺栓,不再另行计算。

2 钢筋网片、钢格栅未包含连接钢筋,连接钢筋应执行本标准第二册《桥涵工程》相应子目。

3 临时钢格栅子目摊销量按周转使用2次,损耗率4%编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1.1.5 超前支护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超前小导管及管棚子目中不含注浆,应根据设计要求执行本章相应注浆子目。

2 注水泥一水玻璃浆子目浆液配合比按水泥浆与水玻璃浆体积比1:0.7,损耗率2%编制。注浆子目中的浆液配合比、材料类型与设计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

3 水平旋喷桩子目中的浆液按普通水泥浆编制,当设计采用添加剂或水泥用量与子目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

1.1.6 拆除洞内临时支护混凝土子目未包含拆除体洞内及地面运输费用,洞内运输执行本册第5章中材料运输相应子目,地面运输应执行现行深圳市标准《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1 喷射混凝土工程量应按设计喷射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喷射面积按设计外轮廓线计算。

1.2.2 锚杆应按设计图示长度以米计算。

1.2.3 钢筋网片、钢格栅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单位理论重量以吨计算。

1.2.4 管棚、超前小导管应按设计图示长度以米计算。

1.2.5 注浆应按设计注浆浆液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2.6 水平旋喷桩应按设计图示长度以米计算。

1.2.7 拆除洞内临时支护混凝土应按拆除体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