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洞身

 


2.1 说明

2.1.1 本章包括衬砌混凝土及钢筋、沟槽混凝土、明洞工程、洞内装饰、防水和排水、洞内回填。

2.1.2 衬砌混凝土不区分弧形、矩形,按先拱后墙和先墙后拱综合考虑编制。

2.1.3 隧道内衬砌混凝土子目已综合考虑施工操作平台,不再另行计算。

2.1.4 明洞回填土石子目中未包含回填材料,场外取料时,应增加相应材料消耗量。

2.1.5 明洞钢筋应执行本标准第二册《桥涵工程》相应子目。

2.1.6 喷涂防火涂料喷涂用量按10.0kg/m2编制,材料类型、用量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2.1.7 洞内装饰用脚手架应执行本标准第二册《桥涵工程》相应子目,洞内路面铺装应执行本标准第一册《道路工程》相应子目。

2.1.8 防水相关子目已综合考虑材料搭接以及阴阳角加强处理内容,不再另行计算。

2.1.9 排水管子目材料类型、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2.2 工程量计算规则

2.2.1 隧道衬砌混凝土应按设计图示尺寸加允许超挖量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

2.2.2 衬砌钢筋应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单位理论重量以吨计算。钢筋搭接长度应按设计图纸或施工规范要求计算,其搭接长度计入钢筋制作、安装工程量中,设计图示及施工规范未标明的,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钢筋φ10mm以内,按每12m长计算一个搭接;

2 钢筋φ10mm以外,按每9m长计算一个搭接;

3 采用机械连接的不另计算钢筋搭接工程量。

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如铁马、马凳筋、垫铁等)、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吊筋的工程量应按设计、规范要求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的规定以吨计算,并入钢筋工程量中。

2.2.3 衬砌钢筋预埋件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单位理论重量以吨计算。

2.2.4 沟槽混凝土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2.5 明洞混凝土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2.6 明洞回填、洞内回填应按设计图示回填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2.2.7 洞内装饰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2.8 隧道防水卷材、防水板、防水找平层应按设计图示敷设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2.9 隧道防水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应按设计图示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2.2.10 隧道防水止水带、止水条应按设计图示长度以米计算。

2.2.11 隧道排水管、盲沟、透水软管应按设计图示长度以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