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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沉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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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说明 5.1.1 本章包括沉井垫木、灌砂、垫层,沉井制作,砖封预留孔洞,沉井下沉,触变泥浆制作和输送、环氧沥青防水层,沉井填心,混凝土封底,沉井混凝土底板,沉井内地下混凝土结构,沉井混凝土顶板,井底流槽,钢封门。 5.1.2 本章适用于采用沉井方法施工的工作井、接收井、泵房等,泵房及井内建筑装饰部分应执行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5.1.3 沉井下沉应根据实际工况条件确定下沉方法,执行相应下沉子目。挖方下沉不包括土石方外运,水力出土不包括砌筑集水坑及排泥水处理。 5.1.4 沉井子目按矩形和圆形综合取定,执行时不作调整。 5.1.5 沉井下沉子目已综合考虑沉井下沉的纠偏因素,不再另行计算。 5.1.6 沉井洞口支护加固应执行现行深圳市标准《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5.1.7 沉井钢筋制作、安装应执行本标准第二册《桥涵工程》相应子目。 5.1.8 沉井制作脚手架应执行本标准第二册《桥涵工程》相应子目。 5.1.9 水力机械出土下沉及钻吸法吸泥下沉子目已综合考虑井内、外管路及附属设备的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5.1.10 陆上排水下沉施工的沉井工程不包含下沉期间的降水排水措施费,如有发生,另执行现行深圳市标准《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5.1.11 毛石混凝土子目按毛石占混凝土体积的15%编制,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5.2 工程量计算规则 5.2.1 沉井垫木应按刃脚设计中心线长度以米计算。 5.2.2 沉井砂垫层及刃脚混凝土垫层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5.2.3 沉井下沉土方工程量,应按沉井外壁外围的面积乘以下沉深度,再乘以土方回淤系数以体积计算。排水下沉深度大于10m时,回淤系数为1.05;不排水下沉深度大于15m时,回淤系数为1.02。 5.2.4 沉井刃脚、井壁及隔墙、底板、梁、柱、平台、顶板、砖封预留孔洞均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其中:刃脚高度按刃脚踏面至井壁外凸口计算。如沉井井壁没有外凸口时,则从刃脚踏面至底板顶面为准;底板下的地梁并入底板计算;井壁、隔墙或底板混凝土中,不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体积。 5.2.5 触变泥浆工程量应按刃脚外凸口的水平面积乘以高度以体积计算。 5.2.6 环氧沥青防水层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5.2.7 沉井砂石料填心、混凝土封底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体积计算。 5.2.8 滤鼓区分不同直径应以个计算。 5.2.9 钢封门安、拆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5.2.10 沉井制作脚手架安拆工程量不区分下沉次数,应均按井壁中心线周长与隔墙长度之和乘以井高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