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其他工程

 


6.1 说明

6.1.1 本章包括模板工程、材料运输、临时工程。

6.1.2 材料竖井提升和洞内运输子目适用于隧道洞内施工所需材料的运输,子目仅列出常见材料类型,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按材料的外形特征以及密度近似的原则选择子目执行。

6.1.3 本章模板工程及临时工程的洞内水平和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子目内,不再另行计算。

6.1.4 采用混凝土、砂浆搅拌运输车运输的商品混凝土、砂浆,如施工条件满足直接到达洞内施工操作地点,运输费用计入材料价格中,不另计洞内运输。

6.1.5 本章临时工程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隧道洞内通风、供水、照明、动力管线等临时性工程。盾构法施工的隧道临时工程应执行现行深圳市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6.1.6 临时工程子目按季度摊销编制,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计算,超过一季度按每增一季度子目调整。

6.1.7 临时工程子目按单洞单线编制,如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按单洞双排布置时,执行洞内临时工程子目,按单洞单线工程量乘以系数2.00。

 

6.2 工程量计算规则

6.2.1 暗挖隧道、明洞隧道、斜井、竖井及沉井模板(沉井刃脚砖模板除外)工程量应按模板与混凝土的实际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沉井刃脚砖模板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6.2.2 洞内材料运输、材料竖井提升应按洞内暗挖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以材料的计量单位计算,运距可取洞内平均运距。

6.2.3 洞内通风应按隧道的施工长度减30m以米计算。

6.2.4 洞内动力线路应按隧道的施工长度加50m以米计算。

6.2.5 洞内供水应按隧道的施工长度加30m以米计算。

6.2.6 洞内照明应按隧道的施工长度以米计算。

6.2.7 洞内轨道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所布置的起、止点为准以米计算;设置道岔的,每处道岔按相应轨道折合30m并入洞内轨道工程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