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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总则 |
0.1总说明
0.1.1《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装配式建筑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0.1.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计价,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
0.1.3本标准子目中的工作内容包括按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子日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未具体说明的次要工序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0.1.4本标准子目中的人工费、材料与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深圳市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
0.1.5本标准各子目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原则:
1人工费。本标准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按照2023年8月深圳市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应根据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材料。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本标准的材料单价根据2023年8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深圳市建筑市场行情综合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机械。本标准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机械台班价格中的人工、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3年8月)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1.6本标准的子目消耗量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以及现场水平运输所需消耗的人工、施工机械等。因施工环境或施工场地条件的限制,构件或模块单位进场时不能直接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点(现场加工地点),导致需要转运而重复发生的装卸、运输,应按本标准二次运输相应子目执行。
0.1.7装配式建筑的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0.1.8装配式建筑工程在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使施工受到干扰以及在有害身体健康(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环境下施工导致降效的,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0执行;有专项施工方案的,应按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0.1.9本标准消耗量构成表中的全费用参考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1
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相关费率根据现行深圳市标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的推荐费率计算。
0.1.10本标准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不包括××本身。
0.2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计算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工程量。
0.2.2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了根据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具体规定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3工程量的计算应以设计文件规定的分界线为准,其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项目划分和工作内容一致。
0.2.4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单位一致。本标准子日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工或kg)。
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0.2.5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工)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的,取整数。
0.2.6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做规定,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7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计算工程量时,各章说明、计算规则、子目应配套使用。
0.2.8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计算工程量时,应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