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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铝合金模板工程 |
4.1说明
4.1.1本章包括混凝土柱、梁、墙、板、整体楼梯等构件的铝合金模板安装、拆除。
4.1.2铝合金模板系统是由铝模板系统、支撑系统、紧固系统和附件系统构成。本章铝合金模板均按全套成品租赁,现场安装进行编制,子目中的铝合金模板为未计价材料,计价时应根据项目规模、项日类型、标准层层数、层高、支撑高度以及现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成品铝合金模板系统租赁价格;租赁价格应包含深化设计费、工厂试拼装费、工厂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回库维修翻新费等。
4.1.3铝合金模板支模高度是指模板的实际支模高度,如遇斜板面结构时,柱分别按各柱的中心高度为准;墙按分段墙的平均高度为准;框架梁应按每跨两端的支座平均高度为准;板(含梁板合计的梁)按高点与低点的平均高度为准。
4.1.4铝合金模板子目按支模高度3.6m的常规施工方案综合考虑编制,如柱、梁、墙、板的支模高度大于3.6m且小于或等于4.5m的,相应模板子目人工费应乘以系数1.10;支模高度大于4.5m且小于或等于6m的,相应模板子目人工费应乘以系数1.20;支模高度大于6m且小于8m的,相应模板子目人工费应乘以系数1.30;8m以上的,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计算。
4.1.5正八边形柱、工字形柱、十字形柱、T形柱、网形柱模板应按异型柱模板子目执行,L形柱模板应按矩形柱模板子目执行。
4.1.6预制混凝土构件间2m以内的后浇带式整体接缝处(不含密拼式接缝)的后浇混凝土模板采用铝模板施工的,应按相应子目执行,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4.1.7其他构件模板子目适用于除柱、梁、墙、板、楼梯以外的其他构件模板。
4.1.8因现场采用铝模施工导致无法预留钢筋的,其植筋费用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中建筑植筋相应子目执行。
4.2工程量计算规则
4.2.1铝合金模板工程量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设计要求的实际铺设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2.2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小于或等于l.Om2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大于l.Om2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应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4.2.3与墙相连的柱(如附墙柱、暗柱),无论是否与墙同厚,其模板工程量均应并入与其相连的墙。
4.2.4墙与梁重叠,当墙厚等于梁宽时,墙与梁模板工程量应合并按墙计算;当墙厚小于梁宽时,墙、梁模板工程量应分别计算。
4.2.5计算板的模板时,应扣除混凝土柱、梁、墙所占面积。
4.2.6柱与梁、柱与墙、墙与墙等柱、梁、墙、板相互连接的重叠部分,均不应计算模板面积。
4.2.7整体楼梯模板工程量应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