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构件、模块单元二次运输工程


5.1说明

5.1.1构件二次运输子目适用于因施工场地的限制,钢构件或预制构件不能直接运至施工现场堆放点,需要转运而重复发生的装卸、运输。

5.1.2模块单元二次运输子目适用于因施工场地的限制,模块单元不能直接运至施工现场堆放点,需要转运而重复发生的装卸、运输。

5.1.3模块单元二次运输子目按模块单元的外部长度尺寸分别编制小于或等于5m,小于或等于10m和大于10m三类子目。

5.1.4二次运输子目均已综合考虑在临时堆放场地转运前后装车、卸车时的吊装配合人工费,未包括场地租赁费用和临时堆放地卸货、装车的吊装机械费用。

5.1.5转运过程中卸货、装车的吊装机械费用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中垂直运输相应子目执行。

5.2工程量计算规则

5.2.1构件二次运输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重量以吨计算,不应扣除单个面积小于或等于0.3m2的孔洞的重量,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也不应增加。

5.2.2模块单元二次运输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的模块单元数量以个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