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当前常见结构及规模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建筑安装工程。

三、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阶段确定工期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参照执行,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

四、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到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基础施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护时间、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五、本定额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专业工程四部分。

六、我国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以下省、市和自治区按其省会(首府)气候条件为基准划分为、Ⅱ、Ⅲ类地区,工期天数分别列项。

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执行本定额时不分地区类别。

七、本定额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和节假日等因素。

八、本定额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

九、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工期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计算。

十、本定额的工期是按照合格产品标准编制的。

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

十一、本定额施工工期的调整:

(一)施工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极端天气或政府政策性影响施工进度或暂停施工的,按照实际延误的工期顺延。

(二)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查报告出入较大的,应按照实际地质情况调整工期。

(三)施工过程中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化石、流砂,溶洞、暗河、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且影响关键线路时,工期相应顺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调整工期。

(五)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

十二、同期施工的群体工程中,一个承包人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最大工期的单项(位)工程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加1个乘以系数0.35;加2个乘以系数0.2;加3个乘以系数0.15,加4个及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1个单项(位)工程:T=T1+T2×0.35

2个单项(位)工程:T=T1+(T2+T30.2

3个及以上单项(位)工程:T=T1+(T2+T3+T40.15

其中:T为工程总工期,T1T2T3T4为所有单项(位)工程工期最大的前四个,且T1T2T3T4

十三、本定额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层数以建筑自然层数计算,设备管道层计算层数,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十四、本定额子目中几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超出本定额范围的按照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工期。

()招标人应按照以下依据计算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工期。

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2、与建筑安装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3、发包方式;

4、工程质量标准;

5、施工现场交通、环境状况;

6、地质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