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消耗量标准》(2024年)(以下简称本标准)是在《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图集、典型设计图纸、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等技术资料综合编制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三、本标准是房屋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编制设计概算(书)和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标准中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配程度,并结合合理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

五、本标准不包括在施工阶段需要进行方案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比如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

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等,此类工程应结合专项设计或方案另行计取。

六、本标准已包括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台班费用。

七、本标准中未包括大型、特大型机械的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附录》(2020年)相关规定计取。

八、本标准基价有关数据的取定

1.关于人工。人工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所发生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2.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单价按《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取定。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附录》(2020年)取定。

4.建安工程税费指建安费除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增值税等。建安工程税费按不同专业经测算得出,后期如遇政策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通过动态调整发布建安工程税费指数进行 调整。

九、本标准实行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动态管理,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20年)口径一致。

十、除《民用建筑面积通用规范(GB55031-2022)》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各章有规定外,标准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本标准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一、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十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民用建筑面积通用规范(GB55031-2022)中建筑面积有关条款

3建筑面积与高度

3.1建筑面积

3.1.1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2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3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5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3.1.7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3.1.9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3.2建筑高度

3.2.1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

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不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自然层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结构净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檐廊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门斗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雨篷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门廊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主体结构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建筑物通道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勒脚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