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消耗量标准》(2024年)(以下简称本标准)是在《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图集、典型设计图纸、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等技术资料综合编制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三、本标准是房屋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编制设计概算(书)和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标准中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配程度,并结合合理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
五、本标准不包括在施工阶段需要进行方案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比如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
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等,此类工程应结合专项设计或方案另行计取。
六、本标准已包括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台班费用。
七、本标准中未包括大型、特大型机械的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附录》(2020年)相关规定计取。
八、本标准基价有关数据的取定
1.关于人工。人工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所发生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2.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单价按《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取定。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附录》(2020年)取定。
4.建安工程税费指建安费除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增值税等。建安工程税费按不同专业经测算得出,后期如遇政策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通过动态调整发布建安工程税费指数进行
调整。
九、本标准实行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动态管理,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20年)口径一致。
十、除《民用建筑面积通用规范(GB55031-2022)》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各章有规定外,标准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本标准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一、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十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民用建筑面积通用规范(GB55031-2022)中建筑面积有关条款
3建筑面积与高度
3.1建筑面积
3.1.1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2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3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5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3.1.7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3.1.9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3.2建筑高度
3.2.1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
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不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