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第九册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消防工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系统调试,共5章。
  二、本标准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
  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7370-2005;
  6.《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7.《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
  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9.《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45-2013;
  10.《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219-2014;
  11.《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
  1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38-2003;
  1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98-2009;
  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16.《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6-2013;
  17.《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TY 02-31-2015;
  18.《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 2014。
  三、本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执行其他册相应项目:
  1.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普通型应急照明器具、普通型应急照明控制设备、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不属于电力工程的屏蔽电缆、同轴信号电缆敷设,执行《第五册建筑智能化工程》相应项目,光缆敷设执行《第十一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相应项目。
  2.消防水系统的阀门、法兰安装,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消防(钢制)水箱制作安装,一般套管的制作安装,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3.不锈钢管和管件、铜管和管件及泵间管道安装,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刚性和柔性防水套管,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4.各种消防泵的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5.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6.泡沫液储罐执行《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管道支吊架、设备支架制作安装,单件质量100kg以下时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单件质量100kg以上时执行《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8.设备及管道除锈、刷油及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9.剔槽打洞及恢复、预留孔洞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10.凡涉及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执行《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
  四、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人工占35%。
  2.操作高度增加费:操作物高度距离楼地面5m以上时,超过部分工程量其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操作物高度(m)

≤20

≤30

>30

系数

1.2

1.3

甲乙双方协商

  3.高层施工增加费:指在建筑物层数大于6层或高度大于20m、地下深度1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上进行安装时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

建筑物层数

12层以下(40m)

18层以下(60m)

24层以下(80m)

30层以下(100m)

按人工费的(%)

2.4

4.0

5.8

7.4

建筑物层数

36层以下(120m)

42层以下(140m)

48层以下(160m)

54层以下(180m)

按人工费的(%)

9.1

10.9

12.6

14.3

建筑物层数

60层以下(200m)

66层以下(220m)

72层以下(240m)

78层以下(260m)

按人工费的(%)

16

17.7

19.4

21.1

  4.在竖井、管道井、管廊、层高2.2m及以下转换层内施工,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2。
  5.在封闭吊顶天棚内施工,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5。
  6.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10%计取。
  7.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10%计取。
  五、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室内外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室外埋地管道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相应项目。
  2.厂区范围内的装置、站、罐区的架空消防管道执行本标准相应项目。
  3.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