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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其他工程 |
说明 一、本节包括钢筋接头、植筋、钢支撑、格构柱、脚手架工程、水钻开孔等。
二、钢支撑适用于明挖基坑,按租赁形式编制,分别设置了安装、拆除及使用费子目。钢支撑及格构柱若用于盖挖或暗挖时,安装和拆除子目执行明挖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三、植筋仅用于新建工程,子目为植筋增加费,钢筋执行第五节钢筋工程相应子目。 四、钢围檩、牛腿等并入钢支撑工程量内计算。 五、水钻开孔区分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开孔孔径按φ300以内编制,超出该范围时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筋接头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二、植筋增加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每根埋深按以下规则取定: 1.钢筋规格为20mm以下(含),按钢筋直径的15倍计算,并应大于或等于100mm; 2.钢筋规格为20mm以上,按钢筋直径的20倍计算。 三、钢支撑按设计图示尺寸乘理论重量以质量计算。 四、钢支撑使用费=设计使用量×使用天数×钢支撑使用费标准[元/(t·d)]。 五、脚手架工程量按墙面水平边线长度乘以墙面高度以面积计算。柱形砌体按设计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六、水钻开孔砖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