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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动市政工程工业化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1〕70号),推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满足装配式市政工程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CQGLDE-2018)、现行有关装配式建设工程设计标准与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设计、施工等资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重庆市装配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市政工程。 三、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般风险费。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见下表: 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一)人工费 本定额人工以工种综合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定额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定额人工单价: 混凝土、市政综合工115元/工日,轨道、吊装、架子、模板、机械、金属制安综合工120元/工日,盾构综合工135元/工日。 (二)材料费 1.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净用量以及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定额材料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3.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及垂直运输。如特大型桥梁采用施工电梯、塔吊施工,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另行计算,同时扣除定额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 4.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5.成品构件的制作、50km以内的运输费用及施工现场卸货费用已包含在构件成品价格内。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费用,该“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但其消耗燃料动力已列入材料内。 2.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中小型机械的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四)企业管理费、利润 本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标准是按下表规定专业工程进行取定的。 定额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专业表
注:桥梁钢结构工程按本定额总说明第六条第(一)条的桥梁钢结构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取费专业表》执行。 (五)一般风险费 本定额包含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所指的一般风险费,并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所对应的专业分类及费用标准执行,使用时不作调整。 六、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说明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的费用标准。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挡墙工程、高架桥工程、盾构工程、地下工程、预制装配式管廊工程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所对应的专业分类及费用标准执行,桥梁钢结构工程以定额人工费与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费用计算基础,费用标准见下表: 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取费专业表
(二)组织措施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的费用标准。 1.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组织措施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确定工程费用标准,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所对应的专业分类及费用标准执行。 2.管网工程若附属于道路、桥梁时,且由同一企业承包施工时,应并入主体工程进行取费;若为单独的管网工程时,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市政工程中排水工程专业进行取费。 3.综合管廊工程按《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CQGLDE-2018)的“预制装配式管廊工程”专业费用标准执行。 七、人工、材料、机械燃料动力价格调整 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料动力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市场价格确定的,其中成品构件(部件)已包含50km运输费用及施工现场卸货费用,为工地价格,若实际运距超过50km时,按实调整。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不同时,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价差不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的计费基础。 八、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一)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时,将定额中的干混商品砂浆按1.7t/m3换算为现拌砂浆,按砂浆耗量增加人工0.382 工日/m3、增加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m3,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20000L台班数量。 (二)实际使用湿拌商品砂浆时,将定额中的干混商品砂浆按 1.7t/m3换算为湿拌商品砂浆,按砂浆耗量减少人工 0.2 工日/m3、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20000L台班数量。 九、本定额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定额项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人工增加0.80工日/m3; (二)混凝土搅拌机(350L)增加0.052台班/m3。 (三)混凝土按设计及“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中强度等级进行换算,损耗按1%计算。 十、本定额的自拌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以及砂石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粗骨料的粒径规格不作调整。 十一、本定额与2018年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位的,均以“mm”为单位。 十四、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者“×××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