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
单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4.2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应根据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规则、动态管理文件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
人工单价按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和动态管理文件计算;材料价格按省、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考市场价计算;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按施工机具台班费用定额和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动态管理文件计算。
发包人提供材料按不含进项税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其材料费在税前工程造价中扣除。
2.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本规则规定的计费基础和费率计算。
3. 风险费用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确定。
二、措施项目费
(一)专业措施项目费
对于采用常规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其费用计算办法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对于采用非常规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按拟定方案计算。
(二)通用措施项目费
通用措施项目费按本规则规定的计费基础和费率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计算。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文件列出的材料单价计入相应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计算。
3.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计日工数量以综合单价计价。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服务内容以本规则计算。
5. 优质工程增加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质量优质标准等级以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增值税
增值税应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4.3 投标报价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也可参考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规则及动态调整文件等计算。
人工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也可参考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和动态调整文件计算;材料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也可参考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计算;施工机具台班使用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也可参考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台班单价及动态调整文件计算。
发包人提供材料按不含进项税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其材料费在税前工程造价中扣除。
2. 企业管理费(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和利润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也可参考本规则计算。
3. 风险费用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投标人自主确定。
4. 投标人报价费用构成内容和格式应与最高投标限价一致。
二、措施项目费
(一)专业措施项目费
专业措施项目费根据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自主确定,也可参考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计算。
(二)通用措施项目费
通用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自主确定,也可参考本规则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计费基础和费率计算。
(三)措施报价编制规定
投标人保价费用构成内容和格式应与最高投标限价一致。
三、其他项目费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计算。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文件列出的材料单价计入相应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计算。
3.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计日工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相应的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服务内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也可参考本规则计算。
5. 优质工程增加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质量优质标准等级以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增值税
增值税应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4.4 工程结算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应依据完成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约定应计列的价差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
当引起综合单价变化的调整因素(包括工程量清单缺陷、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等)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DB?61/T?5126—2025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因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台班单价市场波动影响综合单价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DB?61/T?5126—2025的有关规定调整,按如下调整:
(1)人工、施工机具使用台班单价按照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执行。
(2)材料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确认后调整。
(3)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部分按价差处理,只计取增值税。
二、措施项目费
(一)专业措施项目费
以单价计价的专业措施项目费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结算编制办法,以项为计量单位计算的专业措施项目费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通用措施项目费
1.
依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措施项目清单和金额计算,其中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和测量放线定位复测费措施项目总价包干,不再因工程量清单缺陷、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调整。但项目规模、层数、高度等特殊变更情况除外。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计费基础和费率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 暂列金额及其对应的相关费用全部扣除。
2.
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依据合同约定调整计算。材料暂估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调整,调整部分按价差处理,只计取增值税;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最终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计算。
3. 计日工依据发包人最终确认的数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金额计算。
5. 优质工程增加费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等级按合同约定计算,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予以扣除。
6. 智慧工地增加费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办法计算。
7. 现场签证按照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计算费用,签证内容为费用的以签证金额计算,签证内容为工程量的以综合单价计算。
四、增值税
增值税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