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说明

 



8.1暂列金额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是否列项,列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10%~15%参考计算,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中的基本预备费。
8.2总承包服务费
当发包人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不含生产类设备)时,按下列三种情况分别计算:
1.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按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不含生产类设备)价值的1.0%计算。
2.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竣工资料整理时,按分包专业工程造价的1.5%计算。
3.招标人要求对分包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竣工资料整理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2%~5%计算。配合服务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垂直运输设备使用、临时设施使用、安全文明设施使用等。
8.3停窝工费
一、停窝工费的索赔应按合同规定或发承包双方约定计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下列方式计算。
人工停窝工费
(人工停窝工费=人工单价×停窝工总工日数)
人工单价以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为准,合同无约定按停窝工时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人工单价计算。停窝工总工日数是指现场所有人员的工日数总和。
二、大、特型施工机械停窝工费
(大、特型施工机械停窝工费=(机械台班定额单价×40"%" )×停窝工天数 )
机械台班定额单价是指《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25)》台班单价。
三、周转性材料停窝工费
(周转性材料停窝工费=周转性材料租赁单价/天×停窝工天数 )
周转性材料是指模板及支架、脚手架钢管、扣件等。租赁单价由发承包双发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确认。
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停窝工费,只计取增值税。其中机械停窝工天数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
8.4签证用工
施工过程中属于发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内容而交由承包人代行完成的签证用工,合同已约定单价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1.有计日工单价的,按计日工单价计算。
2.以双方代表根据当时情况签证的人工单价计算。
3.无法按上述方式确定签证工单价的,可按签证发生时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人工单价计算。
8.5赶工增加费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发生发包人要求施工工期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或压缩的情况,承包人为满足工期的要求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增加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合同无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下式计算:
(赶工增加费="∑" (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50"%" ×(合同工期-完成工期)/合同工期 )
式中: 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赶工内容的费用合计。
8.6水电费
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单独设置水电表,水电费(包括生活用水电)结算原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分包人如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时,水电费按表计量计费或协商解决。无法按表计量时,可按工程造价的0.6%计算(其中电费0.45%,水费0.15%)。
8.7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编制
施工图预算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编制同本规则第4.2节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程结算编制原则和价格调整同本规则第4.4节工程结算编制。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编制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省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的规定。
8.8其他说明
1.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本规则将检验试验费计入企业管理费。
2.依据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DB 61/T 5126—2025,将规费中的社会保障保险、住房公积金分解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建筑工人社保费用和企业缴纳的管理人员社保费用两部分,本规则将建筑工人社保费用单位应缴纳部分计入人工费,管理人员社保费用单位应缴纳部分计入企业管理费。
3.依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本规则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4.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规定,本规则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计入企业管理费。
5.本规则是依据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按支付工程预付款考虑的。未支付预付款所产生的资金成本由应支付工程预付款的一方承担,其计算标准可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本规则将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归口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综合取定费率。
7.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优质工程增加费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22〕19号)的相关规定。
8.智慧工地增加费依据发包人要求实施的内容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约定的计算办法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