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绿化工程,园路、园桥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屋面工程,喷泉及喷灌工程,边坡绿化生态修复工程及措施项目共七章。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陕西省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园林绿化工程。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计算标准和有关指标为依据编制。

五、本定额按正常施工工期和施工条件,考虑企业常规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其他相应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七、关于人工:

1.本定额中的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中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中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4.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若混凝土及砂浆强度等级与设计强度等级不同时,可按设计强度等级进行换算。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均按预拌混凝土编制,若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时,人工、材料、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综合工日增加4.125工日/10m3

(2)水增加0.38m3/10m3

(3)双锥反转出料混凝土搅拌机(500L)增加0.3台班/10m3

6.本定额中所使用砂浆项目是按干混预拌砂浆计算,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综合用工0.342工日、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综合用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

8.本定额中的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九、关于施工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个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本定额材料(植物)、成品、半成品包括自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1.场内水平运输。水平运距按100m考虑,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材料(植物)、成品、半成品不能一次运输到达堆放地点或从堆放地点到达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距离超过水平运距100m时,超过部分按各章节相关规定执行。

2.垂直运输。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坡度>15%且垂直运输高差超过1.5m应计算人工垂直运输费用。垂直运输按垂直高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高度按全高计算。

十一、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二、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或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三、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的地区。

十四、附录中术语适用于本定额。

十五、本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七、定额说明中未注明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八、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十九、本定额的解释和修改,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