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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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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总体工程共十八章。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标底)、工程结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的依据;是投标报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的划分: 1.住宅区和厂内的道路工程以接入市政管辖范围的道路为界,市政红线管辖范围以内的道路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项目,市政红线管辖范围以外的道路工程执行本定额相关项目。 2.住宅区和厂区的管沟、检查井以接入市政管辖范围内的第一个井箱为界,第一个井箱以外的管沟、检查井执行本定额。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省发布的现行设计标准、施工验收标准、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消耗量为依据编制,主要编制依据如下: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 50500—2024;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 50854—2024;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TY 01-31—2021; 4.《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1)—2016; 5.《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2)—2017; 6.《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72.1~11—2008; 7.《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T73.1~4—2008; 8.《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 01-89—2016; 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10.《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 11.《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补充定额》。 五、本定额按正常施工工期和施工条件,考虑企业常规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 1.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2.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之间的正常交叉作业。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其他专业相应消耗量定额执行。 七、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主要工种的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已考虑。 八、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对于清单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圆形柱的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符合工程形状的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5.混凝土、砌筑砂浆及抹灰砂浆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由使用者按现行规范及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进行编制。 6.本定额中所使用砂浆项目是按干混预拌砂浆计算,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综合用工0.342工日、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综合用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本定额中木材按原木和板枋材列入,除原木外,均为板枋材。板枋材不分板材与枋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枋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木材换算系数表 注:表中“板枋材”是指本定额项目中的用量。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8.当设计要求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9.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综合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模板的一次使用量和摊销次数见附录。 10.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11.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除模板以外),承重支模架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九、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十一、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十二、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执行措施项目章节说明。 十三、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本定额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规定另行计算。 十四、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五、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未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定额适用海拔2000m以下地区。 十八、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九、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二十一、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二十二、本定额的解释和日常管理,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