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传统木结构工程与装配式木结构工程。传统木结构工程指现场制作、安装;装配式木结构指工厂制作(预制)、现场安装。

二、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取定。传统木结构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相应项目制作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三、设计刨光的木构件应增加刨光损耗,设计要求现场刨光的木材,板方木单面刨光边长加2.5mm,双面刨光边长加4mm;圆木全刨光直径加5mm。

四、屋架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距离。

五、屋面板制作厚度不同时可进行调整。

六、木屋架、钢木屋架定额项目中的钢板、型钢、圆钢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另加6%损耗进行换算,其余不得调整。

七、预制木构件的安装:

1.地梁板安装定额已包括底部防水卷材的内容,按墙体厚度不同套用相应定额。

2.木构件安装定额包括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拆,以及支撑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

3.柱、梁安装定额按材质和截面积不同套用相应项目。

4.墙体木骨架安装按墙体厚度不同套用相应项目,墙体龙骨间距按400mm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应进行调整。

5.楼板格栅安装按格栅跨度不同套用相应项目,其中跨度5m以内按木格栅,跨度5m以上按桁架格栅进行编制。楼板格栅项目按楼面设计活荷载标准值2.0kN/m2编制,设计活荷载不同时,按荷载差别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6.平撑、剪刀撑以及封头板的用量已包括在楼板格栅项目中,不另单独计算。地面格栅和平屋面格栅套用楼板格栅相应项目。

7.桁架安装不分直角形、人字形等形式,均套用桁架定额。

8.屋面板安装根据屋面形式不同,按两坡以内和两坡以上分别套用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

1.木屋架、檩条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附属于其上的木夹板、垫木、风撑、挑檐木、檩条三角条均按图示体积并入相应的屋架、檩条工程量内。单独挑檐木并入檩条工程量内。檩托木、檩垫木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另计算。

2.圆木屋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圆木屋架上的挑檐木,风撑等设计规定为方木时,应将方木体积乘以系数1.7折成圆木并入圆木屋架工程量内。

3.钢木屋架工程量按木屋架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钢构件的用量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4.气楼屋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工程量并入所依附的屋架工程量内。

5.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工程量并入相连屋架工程量内计算。

6.简支檩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设计无尺寸时,按相邻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200mm计算,两端出山檩条长度算至搏风板,连续檩按设计总长度乘以系数1.05计算。

二、木构件:

1.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3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

3.木地楞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平撑、剪刀撑、沿油木的用量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二、屋面木基层:

1.屋面椽子、屋面板、挂瓦条、竹帘子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屋面斜面积计算,不扣除屋面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及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

2.封檐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檐口外围长度计算。搏风板按斜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500mm。

四、预制木构件安装:

1.地梁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2.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墙体木骨架及墙面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孔洞周边加固板不另计算,但墙体木骨架安装应扣除结构柱所占面积。

4.楼板格栅及楼面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0.3m2的洞口所占面积,孔洞周边加固板不另计算,但楼板格栅安装应扣除结构梁所占面积。

5.格栅挂架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6.木楼梯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

7.屋面椽条和桁架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切肢、切角部分所占体积。屋面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8.封檐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檐口外围长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