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消防系统调试

 


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信系统调试、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调试。

二、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消防工程系统调试。

三、相关说明:

1.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的全系统检测、调整和试验。

2.项目中不包括气体灭火系统调试试验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另行计算。

3.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报警控制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独立式悬挂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智能应急照明系统,按照智能应急照明控制器所连接的智能应急及疏散系统分配电装置台数确定点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区分不同点数,分别以“系统”为计量单位。

二、火灾事故广播(包括广播喇叭及音箱、电话插孔)调试,应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10只”为计量单位。

三、消防通信分机,应按设计图示数量,以“部”为计量单位。

四、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应区分消火栓、自动喷水、消防水炮的控制装置,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计算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时应包括水流指示器、消火栓启动消防泵的按钮、消防水炮的数量等,均应按点数计算。

五、防火控制装置调试,应区分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电动防火阀、电动排烟阀、电动正压送风阀、切断非消防电源、消防风机、消防水泵联动等,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点”为计量单位。

六、消防电梯及一般客用电梯调试,应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部”为计量单位。

七、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应区分试验容器的规格(L),按调试、检验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器总数量,分别以“点”为计量单位。包括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等组成的灭火系统,按系统装置的瓶头阀数量等以点数计算。

八、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调试,应区分其系统组成中分配电系统装置数量的不同,分别以“系统”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