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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敷设光(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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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通信线路工程中的架空光(电)缆、埋式光缆、管道光(电)缆、引上光(电)缆、墙壁光(电)缆、建筑物内光(电)缆敷设等。 二、本章不包括线缆与配线设备的终结、通信设备安装工程中设备架间的线缆布放,应分别执行本册第七章、第八章相应项目。 三、顶棚内敷设线缆时,执行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四、光缆应包括附加及预留长度,按光缆增长和预留长度参考下表规定计算。 光缆增长和预留长度参考表 注:因水利、道路桥梁等建设规划导致的预留长度,按实际情况调整。 五、电缆长度应包括附加及预留长度,按第四册《电气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架空光(电)缆敷设应区分敷设方式、光(电)缆芯数,按设计图示尺寸,分别以“1000m条”为计量单位。 二、埋式光缆敷设应区分不同芯数,按设计图示尺寸,分别以“1000m条”为计量单位。 三、管道光缆敷设应区分不同的敷设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分别以“1000m条”为计量单位。 四、管道电缆敷设应区分不同的敷设方式、电缆程式,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1000m条”为计量单位。 五、引上光(电)缆安装应区分不同的项目,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条”为计量单位。 六、墙壁光(电)缆安装应区分不同方式、电缆程式,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100m条”为计量单位。 七、建筑物内光(电)缆敷设应区分不同的安装方式、芯数、对数,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100m条”为计量单位。 八、布放总配线架、交接箱、组线箱成端电缆应区分不同项目、电缆程式,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条”为计量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