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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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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助推绿色建筑发展,满足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编制《陕西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工程共五章。 二、本定额仅适用于绿色建筑中达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二星级以上的项目,其他项目按相应定额及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是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标底)、工程结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的依据;是投标报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企业定额的参考。 四、本定额按正常施工工期和施工条件,考虑企业常规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 1.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2.绿色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之间的正常交叉作业。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五、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4.本定额中所使用砂浆项目是按干混预拌砂浆计算,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综合用工0.342工日、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综合用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5.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6.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七、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工具用具使用费在相关费用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八、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3.垂直运输如果不能利用已有建筑物的垂直运输机械,则需另外计算。 九、绿色建筑措施项目费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缺少的项目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陕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和《陕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等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一、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的地区。 十二、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三、本定额凡注明“××以内”或“××以下”的,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五、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十六、本定额的解释和修改,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