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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九册《钢筋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和钢筋运输、钢筋笼安放,共三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范围: 1.道路工程; 2.桥涵工程: 3.市政管网工程; 4.水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隧道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2.全国《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3.《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LD/T99.1-2008;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一钢筋工程》LD/T 72.7—2008; 5.《黑龙江省2010年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6. 相关省、市、行业现行的市政预算定额及基础资料。 四、钢筋工程计价时,如个别子目需借用建筑工程定额时,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25。 五、隧道工程采用本定额子目时,人工、机械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20。 六、预应力构件中的非预应力钢筋按普通钢筋相应项目计算。 七、现场钢筋水平运距包括在项目中,加工的钢筋由附属工厂至工地水平运输或现场钢筋水平运距超过150m的应另列项,按钢筋水平运输子目执行。 八、以设计地坪为界,±3.00m以内的构筑物不计垂直运输费,超过+3.00的构筑物,±0.00以上部分钢筋全部计算垂直运输费,-3.00以下的构筑物,±0.00以下部分钢筋全部计算垂直运输费。 九、现浇构件和预制构件钢筋均按本册定额执行。 十、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制作执行第一章“普通钢筋”相应子目(不含地下连续墙钢筋制作平台费用),安放执行第三章“钢筋运输、钢筋笼安放”相应子目。 十一、凡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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