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黑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HLJD-AZCC-2024(以下简称“本定额”)共七章,内容包括:

第一章 建筑智能化工程

第二章 电气工程

第三章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四章 消防工程

第五章 通风空调工程

第六章 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章 锅炉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拆除及零星拆换安装工程。

三、本定额编制依据:

1.《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41-2018;

2.《黑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HLJD-AZ-2019;

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HLJD-DQ-2010);

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HLJD-SN-2010);

5.其它省份、行业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

6.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部门颁布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有关的建设标准、施工规范及规程等资料;

7.其它有关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等情况下编制的。

五、本定额编制时,定额人工消耗量已经综合考虑了通用安装工程拆除作业时,施工地点分散、连续作业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影响因素。

六、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是按照工作8小时编制。

七、关于材料:

1.本定额的材料包括施工过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定额的周转性材料是按照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的摊销量列入消耗量定额中。

3.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八、关于机械:

1.本定额的施工机械是按照常规施工方案、合理配备的机械设备,并考虑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的。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的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等情况综合取定。

3.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已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九、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本定额包括自拆除地点拆除后分类整理,运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堆放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基准面。

十、其它:

1.本定额不包括材料、设备拆除后往施工现场外运输、装卸时产生的费用,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

2.本定额是按照设备、材料拆除后,其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考虑编制的。

3.破旧房屋倒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以及与建筑物共同拆除(无需单独拆除)的安装拆除工程等情形,不执行本定额。

4.安装与生产(使用)同时进行施工增加费按照定额项目人工费的10%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100%。

5.本定额的费用项目组成、费用标准、费用计算程序以及费用计算规定,按照黑龙江省现行《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关规定执行。

6.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包括在内。

7.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一、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