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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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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章定额包括消防组件拆除、消防报警设备拆除、气体灭火装置拆除等内容。 一、相关规定: 1.消防报警系统管线、桥架拆除,执行第二章电气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2.消防管道、喷淋管道、阀门、法兰拆除,执行第三章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3.消防喷淋喷头、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等消防组件随管道整体拆除时,不再单独计算消防组件拆除,如单独拆除消防组件时,执行本章相应定额项目。 4.室外消火栓拆除定额项目,不包括管沟土方挖填和消火栓井拆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5.末端试水装置拆除定额项目,包括了试水阀、压力表和试水接头的拆除。 6.室内消火栓箱拆除定额项目,包括了箱体和消火栓、水枪、水带等附件的拆除。 7.气体灭火起、停按钮拆除,执行本章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拆除定额项目。 8.琴台式消防控制台拆除,根据不同点位,执行本章消防机柜拆除相应定额项目。 9.贮存容器拆除定额项目均包括了贮存装置附带的支框架、系统组件、高压软管等拆除。 二、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2.操作高度增加费:拆除高度距离楼面或地面大于5m时,超出部分工程量按照定额人工费乘以表1.1相应系数计算。 表1.1操作高度增加费
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是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拆除时增加的费用,按照表1.2中的规定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65%。 表1.2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4.在洞库、暗室,在已封闭的管道间(井)、地沟、吊顶内拆除的项目,人工、机械分别乘以系数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喷头拆除,根据公称直径不同,以“个”为计量单位。 二、报警装置拆除,根据型号、规格不同,以“组”为计量单位。 三、水流指示器拆除,根据型号、规格不同,以“个”为计量单位。 四、温感式水幕装置拆除,根据规格不同,以“组”为计量单位。 五、减压孔板拆除,根据公称直径不同,以“个”为计量单位。 六、末端试水装置拆除,根据公称直径不同,以“组”为计量单位。 七、集热板拆除,以“套”为计量单位。 八、室内消火栓箱拆除,区分明装和暗装,室外消火栓拆除,区分地上和地下,以“套”为计量单位。 九、消防水泵接合器拆除,根据安装方式和规格不同,以“套”为计量单位。 十、灭火器拆除,根据规格不同,以“具”为计量单位。 十一、消防水炮拆除,根据进水口径不同,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二、感烟、感温探测器拆除,不区分规格、型号、类型,以“个”为计量单位。 十三、红外光束探测器拆除,以“对”为计量单位。 十四、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拆除,不区分规格、型号、类型,以“个”为计量单位。 十五、线性探测器拆除,不区分安装方式、线制及保护形式,以“m”为计量单位。 十六、线性探测器信号转换装置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七、消火栓报警按钮拆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十八、声光报警拆除和警铃报警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十九、空气采样管拆除,以“m”为计量单位。 二十、消防电话分机拆除和消防电话插孔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二十一、扬声器拆除,根据安装方式不同,以“个”为计量单位。 二十二、模块拆除,不区分安装方式和型号,以“个”为计量单位。 二十三、端子箱、模块箱拆除,不区分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四、重复显示器(楼层显示器)拆除,不区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不区分总线制与多线制,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五、消防报警控制箱拆除适用于区域报警控制箱和联动控制箱拆除,根据控制回路点数不同,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机柜拆除,根据控制回路点数不同,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七、消防广播控制柜拆除、电话控制柜拆除、图形显示装置柜拆除,不区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八、消防机柜附件设备拆除包括消防广播功率放大器、录放盘、矩阵、分配器和消防机架式电话主机、消防手动控制盘拆除,不区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九、气体驱动装置管道拆除,根据设计图示尺寸,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管件、阀件所占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 三十、选择阀拆除,区分不同连接形式,根据公称直径不同,以“个”为计量单位。 三十一、气体喷头拆除,根据公称直径不同,以“个”为计量单位。 三十二、贮存装置拆除,根据贮存装置容积不同,以“套”为计量单位, 三十三、称重检漏装置拆除,以“套”为计量单位。 三十四、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拆除,根据贮存容器容积不同,以“套”为计量单位。泡沫灭火系统拆除,根据类型、型号不同,以“台”为计量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