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波 发表于 2014-6-21 11:01:46

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国标清单规范。

如果违反了,如何处理?二次核对发现原来审定数据的误差大于5%。(工程概况:建设单位的组成台资和国有资金的资本金各50%,一审审定的建安造价23892万元,)

现在建设单位不认可审定金额(但建设单位已经签字盖章,由于换领导了,才出问题的)。又请造价咨询公司开始内审。准备到法院起诉。

大家可以好的建议?

zdj8210 发表于 2014-6-21 11:01:46

他再找N家审核还会出来N个结果

zdj8210 发表于 2014-6-21 11:01:46

那个核对的正确!就按那个结算!!!证明有猫腻!!!

zdj8210 发表于 2014-6-21 11:01:46

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益,再进行审核的话估计是这帮人觉得原结算有重大偏差。如果当时签字盖章的资料具体齐全,那在法律上再审是站不住脚的。不管换不换领导,都是公司的内部问题,照你碰到的这个问题来说,一换领导是不是已经签署的合同也都可以推翻了?

zdj8210 发表于 2014-6-21 11:01:46

既然甲方已经签字盖章认可了就没必要再伺候了:)

roadren 发表于 2014-6-21 11:01:46

可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001年4月2日

关键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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