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spfsb 发表于 2014-6-21 16:24:26

开发商的安全责任

2013清单计价规范10.2.3条规定: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4条是这样说的: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限期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如果仅仅最严厉的处罚是停工,这些不足以威慑建设单位,还要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才可以把建设单位纳入整个施工管理体系内,有些时候不疼不痒的处罚聊胜于无,处罚不到个人,威慑难于凑效。
    转回头看清单规范,能达到追责的效果吗?

luxiaojjj 发表于 2014-6-21 16:24:26

建议题主把标题修改一下,以便吸引网友进帖回复。
现在的标题挺模糊的。

luxiaojjj 发表于 2014-6-21 16:24:26

个人认为最重要的处罚仅仅停留在对工程的处罚上面,而对于造成这种局面的“人”没有丝毫的惩罚措施,是追究个人的失职责任还是有刑事责任。没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出现问题的首先处罚的是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等),停工损失最严重的施工单位,因为只要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场地,基本上场地内的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都是施工单位的,而恰恰这些材料有很多都是随着时间的延长在增加费用,这些费用是很难取证的,取证的难度非常大,在诉讼时很难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建设单位不会在你进场的人员花名册、机械进场清单、周转材料清单上面签字的。
其实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招投标中解决,那些不符合招投标法精神的文字就该直接删除或修改,使其符合招投标精神。

luopeizhong 发表于 2014-6-21 16:24:26

       从规范的编制角度来说,影响到安全的必须考虑相关费用,比如安全措施费等,还可以按照施工单位报批的安全措施或者方案,付款时按照相应比例付给措施费,这样施工单位不搞好措施也要承担责任,甲方如果不给措施费,造成安全事故以后,承担更大的怎么。安全措施费应该按照实际付出的支付给施工单位,都要承担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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